{"billNo":"202103237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8/12/LCEWA01_100812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8/12/LCEWA01_100812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會期":"10-08-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3-12-15","2023-12-18","2023-12-19"],"會議代碼":"院會-10-8-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文瑞"],"連署人":["楊瓊瓔","吳怡玎","陳以信","吳斯懷","陳玉珍","游毓蘭","費鴻泰","徐志榮","賴香伶","江啟臣","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0,"會期":8,"first_time":"2023-12-15","last_time":"2023-12-19","meet_id":"院會-10-8-12","laws":["03616"],"mtime":"2024-01-18T13:23:3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0043234號","提案編號":"20委10043234","案由":"本院委員林文瑞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公務員分娩前後之產假以天數計算，勞工產假則以週數計算且未扣除週休二日，致公務員產假天數較勞工為多，同為女性受雇者，卻有產假天數不平等之現象。為鼓勵女性生產、弭平不平等現象，實有修法之必要。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延長2週，由現行8星期改為10星期，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鼓勵婦女生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懷孕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前後共計50天產假。其計算方式，以「天數」計算且不包含週休二日，使婦女於產後能獲得充分休養。然而，本法僅給予女性受雇者產假8星期，計算方式則以「星期」為計算單位，且包含週休二日。對女性受雇者而言，產假僅40天少公務人員10天，同樣身為孕婦，產假天數卻不同，實有修法弭平不平等之必要。\n二、新聞指出，OECD國家平均產假有18.6週，我國產假僅有8週，排名倒數第二，僅高於葡萄牙。再者，我國面臨少子化危機，去（111）年台灣新生兒年全年僅13萬8,986人，創下歷年歷史新低，目前我國生育率更為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一。為鼓勵婦女生產，提高生育率，應修法延長產假，使婦女生育後得以獲得完善休息，以提供生育誘因。\n三、爰提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8星期改為10星期，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提高生育率。","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款，懷孕分娩前後共計50天產假。其計算方式，以「天數」計算且不包含週休二日，使婦女於產後能獲得充分休養。然而，本法僅給予女性受雇者產假8星期，計算方式則以「星期」為計算單位，且包含週休二日。對女性受雇者而言，產假僅40天少公務人員10天，同樣身為孕婦，產假天數卻不同，實有修法弭平不平等之必要。\n\n二、新聞指出，OECD國家平均產假有18.6週，我國產假僅有8週，排名倒數第二，僅高於葡萄牙。再者，我國面臨少子化危機，去（111）年台灣新生兒年全年僅13萬8,986人，創下歷年歷史新低，目前我國生育率更為全世界排名倒數第一。為鼓勵婦女生產，提高生育率，應修法延長產假，使婦女生育後得以獲得完善休息，以提供生育誘因。\n\n三、爰提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修正草案」，將現行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產假由8星期改為10星期，以友善婦女生育環境，提高生育率。","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03237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