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3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1/LCEWA01_110101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1/LCEWA01_110101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2-20"],"會議代碼":"院會-11-1-1"},{"會期":"11-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2-20"],"會議代碼":"院會-11-1-1"},{"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王鴻薇","陳玉珍","游顥","廖偉翔","賴士葆","洪孟楷","黃健豪"],"連署人":["邱若華","鄭正鈐","黃仁","丁學忠","張嘉郡","羅廷瑋","魯明哲","廖先翔","張智倫","謝龍介","陳菁徽","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4-02-20","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1-1","laws":["07108"],"mtime":"2025-06-11T18:17: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32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325","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陳玉珍、游顥、廖偉翔、賴士葆、洪孟楷、黃健豪等19人，為保障憲法對於人民選舉權之行使，符合社會發展需求，因目前我國選舉事務技術已發展成熟，爰擬具「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標明立法之宗旨與目的。\n\n二、民主國家對於人民行使投票權應積極給予保障。","增訂":"第一條　（立法意旨）\n\n為保障我國人民選舉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一、本條標舉本法之法源依據。\n\n二、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增訂":"第二條　（法源依據）\n\n本法依憲法第十七條、第一百三十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說明":"本條規定公職人員選舉之不在籍投票主管機關及辦理機關。","增訂":"第三條　（主管機關）\n\n不在籍投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說明":"規定本法之實施地區。","增訂":"第四條　（實施地區）\n\n投票人於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均得依本法申請不在籍投票。"},{"說明":"一、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n\n二、我國無論在社會經濟與民主政治等各方面的發展，實施不在籍投票之需求條件已成熟。","增訂":"第五條　（適用對象）\n\n下列人員得申請不在籍投票：\n\n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n\n二、在營服役之軍人。\n\n三、執行勤務之警察。\n\n四、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n\n五、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n\n六、因疾病、生產、受傷、而不良於行者。\n\n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說明":"有關不在籍投票申請期限之規定，係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其他相關作業流程標準訂定。","增訂":"第六條　（申請程序）\n\n選舉人具備本法第四條所訂之資格身分者，可於選務機關公告選舉投票日後，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選務機關提出申請。\n\n選舉人應於投票日起算前九十日至投票日前六十日之期間，提出不在籍投票之書面申請，送達選務機關。"},{"說明":"一、不在籍投票係為方便選舉人因特殊原因所設之投票方式。為避免申請浮濫，對於申請案件有進行審查的必要，並應將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以免影響其投票權的行使。\n\n二、由各該級選舉委員會議決申請疑義之案件，是欲借重立場客觀中立之選舉委員，做出公正的合議決定，避免選務人員因偏執的決定影響選舉人的投票權益。","增訂":"第七條　（審查程序）\n\n不在籍投票申請截止後，選務機關對於申請者應進行資格認定審查，並應將審查結果，於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疑義，可於收到通知書後十日內，向選務機關提出異議，選務機關對於異議案件，應召開該級選舉委員會議決之。"},{"說明":"一、比照選罷法編造選舉人名冊及將名冊公開陳列及閱覽，且在備註欄內註明每位選舉人的投票方式和處所，以利選務程序之處理與爭議查核。\n\n二、特設投票所投票之選舉人，均屬跨選投票，有不同之選區候選人，故其戶籍所在地之選務機關，須將所屬不在籍選舉人名冊，於投票日前送至各特設投票所所在地之選務機關。","增訂":"第八條　（名冊編製）\n\n選務機關應將合格之不在籍投票選舉人名單，送交相關戶政機關，編造不在籍選舉人名冊，名冊備註欄應載明投票方式及處所，併同一般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規定處理。\n\n選務機關應將所屬公告確定之特設投票所投票之不在籍選舉人名冊，分送至各投票處所之選務機關，供特設投票所使用。"},{"說明":"一、本條規定不在籍投票方式。\n\n二、參酌美國缺席選票另外印製的做法，與一般選票有所區隔，以備將來之查核。由於不在籍投票之程序較為複雜，故選票之完成印製日期亦必須配合不同投票方式之需要，責成選務機關設置特設投票所和專用票櫃，以利不在籍投票選舉人行使投票之用。\n\n三、各級選務機關應設置專用信箱，便利集中收受通訊投票郵件；印製專用內外信封，則在保障選舉人的秘密投票。\n\n四、通訊投票，無論在投遞時間與地點都不一，遞送過程亦難掌握，因此應指定專人收件保管，單獨開票，單獨封票。\n\n五、特設投票所投票係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針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特定身分之選民，在其工作或生活場域設置之投票所，其目的在方便該等公民行使選舉權、罷免權、創制與複決公民投票等公民權。依國外經驗，最常設置在醫院、老人院、軍營、監獄及國外使領館等處所。\n\n六、有關特設投票所設置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應依國情及民眾接受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訂辦法規定之。","增訂":"第九條　（投票方式）\n\n不在籍投票方式以通訊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兩種方式為之。\n\n選務機關應就通訊投票及特設投票所投票，分別印製不同之不在籍投票選票，供不在籍選舉人使用。\n\n通訊投票之選票，應於候選人號次決定後三日內印製完成，特設投票所選票應於投票日前七日內印製完成，並於投票日前一日送達各投票所。\n\n通訊投票，選務機關應設置專用信箱，統一印製附信箱號碼之內外信封，供選舉人寄回選票使用。選務機關應於候選人號次決定後十五日內，將通訊選票寄達選舉人。選舉人應將所圈選完竣之選票裝入內信封密封，再裝入外信封，外信封正面應由選舉人填入戶籍地址，於選舉日前寄達所屬選務機關，逾期不予計票。\n\n選務機關應指定專人，收受通訊選票，統一保管，於投票日截止投票時，單獨開票，與投票所合併計票。\n\n通訊投票，開票後之選畢票應單獨裝袋，封存備查。直轄市及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選舉人之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選舉人投票使用。\n\n有關前項通訊投票是否有效之認定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定辦法規範之。\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於符合第四條資格之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聚集與方便之處所，特別設置投票所，供不在籍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投票使用。有關特設投票所投票之場域及優先適用對象，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另定辦法規定之。"},{"說明":"一、本條規定本法之計票。\n\n二、不在籍選票與一般選票應共同合併計算為候選人或公民投票之得票。\n\n三、為因應可能的選舉糾紛，乃有本條複查之規定。","增訂":"第十條　（不在籍選票之計票與複查）\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不在籍選票與一般選票共同合併計算候選人或公民投票之得票數，並依合併後的得票數高低，公告之。\n\n落選人之得票差距，如少於不在籍投票有效票總數的十分之一時，得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法院提出不在籍選票複查之聲請。但僅對選票之有效性進行複查，不得妨害選舉人秘密投票之權利。"},{"說明":"本法不足部分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相關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準用規定）\n\n有關不在籍投票事項，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相關規定。"},{"說明":"一、規定不在籍投票之後續配合事項。\n\n二、規定選務機關訂定施行細則之期限。","增訂":"第十二條　（施行細則）\n\n本法施行細則，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本法公布後一個月內完成。"},{"說明":"規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3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