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59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2/LCEWA01_11010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2/LCEWA01_11010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2-23","2024-02-27"],"會議代碼":"院會-11-1-2"},{"會期":"11-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2-23","2024-02-27"],"會議代碼":"院會-11-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連署人":["黃仁","王育敏","陳菁徽","鄭天財Sra Kacaw","游顥","柯志恩","丁學忠","廖先翔","牛煦庭","謝衣鳯","蘇清泉","林倩綺","陳永康","盧縣一","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2-23","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2","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44: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59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591","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等18人，為杜絕國人深惡痛絕之詐欺犯行，鑒於詐欺案件從2019年約2萬3,000件，暴增至2023年3萬5,000多件且同年致財損就高達逾88億元，造成國人財產損失嚴重，以及檢警調與司法量能因詐欺案件爆量而疲於奔命，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將犯有普通詐欺罪且對象逾二人之要件列入加重詐欺罪之定義當中，並於刑度及罰金皆予加重，且新增首謀者加重刑期之內容，藉以積極保障民眾之財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以相同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並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及「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任一情形，即屬於加重詐欺罪。\n二、在目前詐欺犯罪趨勢中，即便個案詐欺犯行，也易使大量人員無辜受詐欺所害之情形發生，當中若又為多人共同犯之首謀者，其主觀惡性更顯重大。然而，若僅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實淪為情節嚴重，但法律制裁輕微，進而無法客觀評價犯行對社會造成之負面影響。\n三、本提案新增所犯普通詐欺罪對象逾二人，即屬加重詐欺罪之認定條件。另就現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範，修正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此一修正之用意，乃藉提高最低刑度，使違反本條者自不相符同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所規定之緩刑條件，另於罰金乃期盼藉由加重，以發揮威嚇不法之效果。此外，有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首謀者，另新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以相同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並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及「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任一情形，即屬於加重詐欺罪。\n\n二、在目前詐欺犯罪趨勢中，即便個案詐欺犯行，也易使大量人員無辜受詐欺所害之情形發生，當中若又為多人共同犯之首謀者，其主觀惡性更顯重大。然而，若僅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實淪為情節嚴重，但法律制裁輕微，進而無法客觀評價犯行對社會造成之負面影響。\n\n三、本提案新增所犯普通詐欺罪對象逾二人，即屬加重詐欺罪之認定條件。另就現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範，修正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此一修正之用意，乃藉提高最低刑度，使違反本條者自不相符同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所規定之緩刑條件，另於罰金乃期盼藉由加重，以發揮威嚇不法之效果。此外，有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首謀者，另新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首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所犯對象逾二人。\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59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