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61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柯志恩","楊瓊瓔","林沛祥","呂玉玲"],"連署人":["廖偉翔","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羅明才","許宇甄","王育敏","廖先翔","葛如鈞","邱若華","黃健豪","陳永康","羅廷瑋","賴士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06-24","meet_id":"院會-11-1-3","laws":["05400"],"mtime":"2024-07-10T22:41: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1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613","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楊瓊瓔、林沛祥、呂玉玲等18人，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以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當前政府對於偏遠地區學校的協助，多偏重硬體設施。然而，偏遠地區學生更缺乏穩定師資的陪伴與引導。根據立法院專題研究報告，偏遠地區國中小師資流動率，長期高於全國師資流動率。以110至112學年度為例，偏遠地區國小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7%、1.61%及1.21%，高於全國國小教師流動率之1.13%、1.42%及1.06%；偏遠地區國中教師流動率分別為1.15%、1.26%及1.21%，高於全國國中教師流動率之0.66%、0.60%及0.70%。偏遠地區學校穩定師資的缺乏，對學生學習造成負面影響。\n二、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n三、爰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條文，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以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8","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二項。\n\n二、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並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恐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n\n三、為提升偏鄉專業合格師資素質，強化偏鄉師資久任誘因，並吸引有意願及熱忱服務偏鄉的師資，爰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條文，於適用對象中新增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修正":"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n\n前條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n\n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n\n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6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