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6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5-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王鴻薇"],"連署人":["萬美玲","楊瓊瓔","賴士葆","陳雪生","謝龍介","蘇清泉","葛如鈞","林沛祥","羅明才","邱若華","徐巧芯","林思銘","黃健豪","邱鎮軍","羅智強","葉元之","陳菁徽","鄭正鈐","廖偉翔","馬文君","陳玉珍","張嘉郡","牛煦庭","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3","laws":["01449"],"mtime":"2024-07-10T22:41: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2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622","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4人，有鑑於「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為政府照顧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制定，原規劃將全部眷村均予納入改建範圍，但因「老舊」之時間定義不明，遂有「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興建完成」之限制。惟，許多眷村雖未在限制日期前興建，且未納入改建範圍，然亦有嚴重影響眷戶之安全與生活品質之問題，實有改建必要。此外，早期國安特勤人員亦為國防部派任，其住所亦有眷舍性質。然，本法制定時，卻疏漏相關人員，顯未臻完善。爰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落實眷改，保障眷戶權益之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公布施行，曾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修正施行。茲因本條例將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限定於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者，致部分眷村無法納入改建。惟，許多眷村雖未在限制日期前興建，且未納入改建範圍，亦有嚴重影響眷村居民之安全與生活品質之問題，實有改建必要。為澈底落實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凡屬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必要者，均得納入改建。\n二、過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皆係由國防部所派任，且核發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皆經國防部所列管，具有原眷戶及眷舍實質之要件。遂修正納入，以符實際並保障眷戶權益。","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law_content_id":"01449:01449:1996-01-12-制定:3","說明":"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意旨，眷村是否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以免浪費國家資源；為貫徹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改善眷居生活環境，爰修正第一項「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使國防部及所屬單位列管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之必要者，均得納入改建。\n\n二、過去「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之前身「國防會議」所屬人員皆係由國防部所派任，且核發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皆經國防部所列管，具有原眷戶及眷舍實質之要件。遂修正納入，以符實際並保障眷戶權益。","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且有改建之必要，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n\n一、政府興建分配者。\n\n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n\n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n\n本條例所稱原眷戶，係指領有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或其所屬權責機關核發之國軍眷舍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國軍老舊眷村住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6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