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62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0-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2-20-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1-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1289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094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38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8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12-1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12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及委員蔡易餘等16人分別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77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390000"}],"議案名稱":"「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黃捷"],"連署人":["林岱樺","何欣純","王美惠","吳思瑤","李昆澤","林宜瑾","劉建國","徐富癸","郭昱晴","林月琴","蔡易餘","許智傑","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11-07","meet_id":"院會-11-1-3","laws":["01508"],"mtime":"2025-05-15T18:17: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2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62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黃捷等16人，鑑於氣狀、粒狀和衍生性之空氣污染物為政府重視之問題，其中又以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指數受到民眾關注，過去部分縣市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長期造成環境污染，降低投資意願，導致居民就業機會減少，進而人才外流。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具平衡區域發展之設置目的，地方政府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經濟成長貢獻全國，污染卻阻礙本地發展，爰將增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由主管機關研訂公式以為標準。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空氣污染情形逐漸受到國內外政府、企業與民間之重視，空氣污染問題除危害民眾身體健康、影響居民生活外，影響區域形象、降低企業投資意願、減少居民就業機會，造成人才與青年的外移，影響地方政府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等，並進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比例。\n二、107年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依據」，據環保署公布之「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顯示，國內部分縣市近年來雖然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改善率極佳，然其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仍列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三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使企業投資受限，原因在於該些區域過去以來配合國家整體經濟建設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造成長期環境污染，區域流於高污染與發展困難之循環因果關係，需長期加強投入改善工作始能迎頭趕上其他縣市。\n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設置目的為中央政府將來自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用以平衡區域發展。地方政府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經濟成長貢獻全國，污染卻阻礙本地發展，爰將增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由主管機關研訂公式以為分配標準。","對照表":[{"law_id":"01508","law_name":"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n\n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二、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之款項，應全部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縣（市）。\n\n三、第一款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n\n四、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之款項後，應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n\n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縣（市）之款項後，依下列方式分配各縣（市）：\n\n(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八十五，應依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算定之分配比率，每三年應檢討調整一次。\n\n(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十五，應依各縣（市）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n\n六、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鄉（鎮、市）之款項後，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n\n前項第四款所稱財政能力、第五款第一目所稱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核計標準及計算方式，應於依前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明定，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應另予考量。\n\n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說明":"一、近年空污問題漸受國內外政府、企業與民間之重視，空氣污染問題除危害民眾身體健康、影響居民生活外，影響區域形象、降低企業投資意願、減少居民就業機會，造成人才與青年的外移，影響地方政府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等，並進而影響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比例。\n\n二、據環保署公布之「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顯示，國內部分縣市近年來雖然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改善率極佳，然其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仍列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三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使企業投資受限，原因在於該些區域過去以來配合國家整體經濟建設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造成長期環境污染，區域流於高污染與發展困難之循環因果關係，需長期加強投入改善工作始能迎頭趕上其他縣市。\n\n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設置目的為中央政府將來自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用以平衡區域發展。地方政府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經濟成長貢獻全國，污染卻阻礙本地發展，爰將增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由主管機關研訂公式以為分配標準。","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稅課統籌分配部分，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之；受分配地方政府就分得部分，應列為當年度稅課收入。\n\n稅課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一、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之款項，應以總額百分之六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其餘百分之九十四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應各以一定比例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n\n二、依第十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之款項，應全部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縣（市）。\n\n三、第一款之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供為支應受分配地方政府緊急及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由行政院依實際情形分配之。\n\n四、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直轄市之款項後，應參酌受分配直轄市以前年度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情形且空氣污染指數較高與其轄區內人口及土地面積等因素，研訂公式分配各直轄市。\n\n五、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縣（市）之款項後，依下列方式分配各縣（市）：\n\n(一)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八十五，應依近三年度受分配縣（市）之基準財政需要額減基準財政收入額之差額平均值，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算定之分配比率，每三年應檢討調整一次。\n\n(二)可供分配款項百分之十五，應依各縣（市）轄區內營利事業營業額、配合國家整體經濟建設設置高污染產業情形，算定各縣（市）間應分配之比率分配之。\n\n六、第一款之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算定可供分配鄉（鎮、市）之款項後，應參酌鄉（鎮、市）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及基本建設需求情形，研訂公式分配各鄉（鎮、市）。\n\n前項第四款所稱財政能力、第五款第一目所稱基準財政需要額與基準財政收入額之核計標準及計算方式，應於依前項所定之分配辦法中明定，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應另予考量。\n\n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由縣統籌分配鄉（鎮、市）之款項，應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由縣政府訂定分配辦法；其中依公式分配之款項，不得低於可供分配總額之百分之九十。"}]}],"狀態":"三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62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