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6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瑞隆","邱志偉","黃捷"],"連署人":["林岱樺","林宜瑾","王美惠","李昆澤","何欣純","郭昱晴","徐富癸","范雲","沈發惠","吳秉叡","王世堅","陳冠廷","許智傑"],"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05-06","meet_id":"院會-11-1-3","laws":[],"mtime":"2024-07-10T22:42: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645","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黃捷等16人，鑒於大眾及網路媒體已蔚為主流，本院行之有年之「國是論壇」已難彰顯當初設置之目的，反恐延宕議案處理，實無存續必要，應予檢討廢除。此外，本院委員所提臨時提案，常具重大或時效緊迫之性質，如遇需依法召開黨團協商會議之情況，恐已無協商時間，應予提前；其次，參加秘密會議之出列席人員應切結保密協議並禁止攜帶任何通訊產品入內，以降低洩密疑慮。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委員職權得提起之各項議案，以臨時提案為之者，多為重大民生議題或時效急迫之事項，更需即時反映予行政機關處理者。依現行制度，臨時提案最遲應於會議當天上午十時前提送院會，並於當次會議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如係具有時效性之重要提案，會議主席欲依法召開黨團協商會議，恐窒礙難行。為充分運用時間，立法院院會處理臨時提案時間應提前至下午一時至二時。（第九條）\n二、立法院議事規則中，設置國是論壇原本是提供委員更多發言機會，以監督行政部門施政，並透過此種較不拘形式與發言方式的管道，提供委員發表政策與揭露時弊，甚至進一步形成公共輿論的機會。然而，近年來立法院已無強行通過法案案例，加上朝野協商機制已臻成熟，國是論壇制度漸失去當初設置意義，甚至部分委員濫用言論免責權，發言內容與政策辯論及議事主旨無關，導致立法院正常議案討論、議決時間浪費，故提案取消國是論壇制度。（第二十二條）\n三、立法院各項秘密會議攸關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故參加人員均應有切結保密協議之義務，其次，出席秘密會議之人員應禁止攜帶任何通訊產品進入會議室。（第五十條）","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n\n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說明":"一、本條文第四項既已明定「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而原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與上開意旨顯然不符。\n\n二、為充分運用時間，提升議事效率，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應提前至下午一時至二時為之。","修正":"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一時至二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n\n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n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n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說明":"一、國是論壇設置之目的在俾利本院委員反映民情、抒發時政感想，然而常淪為個別委員冗長發言之場合，且隨科技演進，電子與網路媒體發達，就反映民情之時效及效果而言，國是論壇制度之定位歷史產物，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以廢除，以增進國會議事效率。\n\n二、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項移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前項會議開會時間已屆上午九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現行":"第五十條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n\n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院長核定之。","說明":"一、秘密會議攸關國防、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故參加人員均應有切結保密協議之義務。\n\n二、出席秘密會議之參加人員應禁止攜帶任何通訊產品入內。","修正":"第五十條　參加秘密會議之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等，均應切結保密協議並禁止攜帶任何通訊產品進入，拒絕切結者，不得參加秘密會議。\n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立法委員、列席人員及本院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n\n關於秘密會議，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院長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6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