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66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80000"}],"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黃珊珊"],"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3","laws":["01521"],"mtime":"2025-12-05T16:00: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6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660","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鑒於我國生理女性日常生活中都必須面對各樣的不平等，其中最為顯著者包括自然的不平等與人為的不平等。就自然的不平等而言，生理女性每月都會經歷生理期並經歷生理期所帶來之生理、心理負擔，且須使用生理用品以方便清理經血，生理男性則無此困擾；就人為的不平等而言，依據勞動部所公布之兩性薪資差距，生理女性的平均薪資為男性的84.2%，生理女性之每月薪資也較生理男性低。而我國目前仍對生理用品，課有加值型營業稅。然生理用品僅生理女性因自然構造而有需求，不應令其額外承擔生理期之財務負擔。為盡可能消弭生理期所造成之不平等，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本法）原名稱為營業稅法，營業稅法於二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歷經多次修正，其間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全案修正並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嗣九十年七月九日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考量我國現今生理男、女性間，仍存有一定之不平等，包括自然賦予之不平等以及人為所造成之不平等：就自然的不平等而言，生理期是生物學帶給生理女性的自然現象，而且這個現象只屬於生理女性。生理期不只給女性帶來生理及心理困擾，為因應生理期的不適，往往亦給生理女性帶來程度不一的負擔；同時為了處理生理期的經血問題，生理女性們必須使用包含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以及月經量杯（俗稱月亮杯）等生理用品，以維持清潔。然而，生理男性卻未有類似的狀況─生理男性們不僅不需要經歷每個月一次的月經以及月經期間因賀爾蒙所帶來的心理、情緒問題，也不需面對生理期所導致的出血、腹痛等問題；無須擔心側漏、擔心經血接觸空氣之後的味道、擔心未清潔乾淨而導致感染；生理男性亦毋庸應付各種紅腫、痛癢；遑論因生理期而有的各種負擔─擔心使衣褲髒污、下班/課返家後卻因疲憊或家務而無暇清潔、生理痛至難以處理外務時，卻仍得集中精神於課程/工作上。種種差異，均是生理男性無須掛懷，卻再再影響生理女性日常生活之事。此為自然之不平等。\n另一方面，亦有人為的不平等：承上所述，生理女性於生理期間，每個月勢必有一部分收入用於支付生理用品以及因應生理期所需上。而依據勞動部所公布之2022年兩性薪資差距，生理女性的平均薪資為生理男性的84.2%，兩性間每月薪資差距達11,583元、15.8%。在我國現有薪資結構的不平等狀況下，生理女性必須額外針對生理期而有一筆花費，增加生理女性財務負擔。\n除此之外，免去生理用品之營業稅亦是國際趨勢。包括愛爾蘭、英國、加拿大、肯亞及美國部分州均已免除生理用品之加值型營業稅；德國亦降低生理用品之相關加值型營業稅率；而蘇格蘭除了免除生理用品之營業稅外，更進一步對全境免費提供生理用品。顯見，免除對生理用品之營業稅已是國際間正在推動之政事。\n考量本法僅就營業稅而有規定。雖然生理女性於生理期或有諸多為生理期而生之花費，然除生理用品係專屬生理女性於生理期所用外，其餘商品尚難謂「僅為生理期所用」。縱使我國於生理男性與女性之間仍有諸多不平等，於本法上仍僅得於特定項目盡力衡平生理男、女性間之不平等。在維繫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為促進女性權益、協助生理女性面對上述之自然與人為的不平等，並減輕生理用品所可能帶來的財務負擔，爰提出本法第八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n一、明定生理用品免營業稅。考量生理用品推陳出新，明定財政部應每年更新免營業稅之生理用品清單，並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之。（修正條文第八條）","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15","說明":"一、為消除兩性之間的不平等，故新增本款。\n\n二、生理期是生物學帶給生理女性的自然現象，而且這個現象只屬於生理女性。生理期不只給女性帶來生理及心理困擾，為因應生理期的不適，往往亦給生理女性帶來程度不一的負擔；同時為了處理生理期的經血問題，生理女性們必須使用包含衛生棉、衛生棉條、衛生棉墊以及月經量杯（俗稱月亮杯）等生理用品，以維持清潔。然而，生理男性卻未有類似的狀況─生理男性們不僅不需要經歷每個月一次的月經以及月經期間因賀爾蒙所帶來的心理、情緒問題，也不需面對生理期所導致的出血、腹痛等問題；無須擔心側漏、擔心經血接觸空氣之後的味道、擔心未清潔乾淨而導致感染；生理男性亦毋庸應付各種紅腫、痛癢；遑論因生理期而有的各種負擔─擔心使衣褲髒污、下班/課返家後卻因疲憊或家務而無暇清潔、生理痛至難以處理外務時，卻仍得集中精神於課程/工作上。種種差異，均是生理男性無須掛懷，卻再再影響生理女性日常生活之事。此為自然之不平等。\n\n三、生理女性每個月將有一部分收入用於支付生理用品之上。又，依據勞動部所公布之2022年兩性薪資差距，生理女性的平均薪資為生理男性的84.2%，兩性間每月薪資差距達11,583元、15.8%。在台灣現有薪資結構的不平等狀況下，生理女性又必須額外購買生理用品，增加女性財務負擔。\n\n四、在維繫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為消除生理女性所面對的不平等，並減輕生理用品所可能帶來的財務負擔，爰增訂第一項第三十三款，明定經財政部公告之生理用品應予免營業稅。財政部所公告之生理用品，應包括常見之品項，如衛生棉、衛生棉條、月經量杯（又稱月亮杯）及衛生棉褲；惟考量目前亦有許多新式生理用品於研發其間，未來或有其他生理用品推出於市面上並得廣泛使用，故明定財政部應每年更新免稅之生理用品清單，並於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新之。","修正":"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三十三、經財政部公告之生理用品清單，並應每年更新一次。必要時，財政部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66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