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6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66/113400096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66/113400096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66/113400096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66/113400096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0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43490000"}],"議案名稱":"「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連署人":["陳超明","陳玉珍","翁曉玲","呂玉玲","柯志恩","王育敏","謝衣鳯","蘇清泉","林思銘","萬美玲","黃建賓","徐欣瑩","魯明哲","游顥","賴士葆","李彥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05-02","meet_id":"院會-11-1-3","laws":["01212"],"mtime":"2024-07-10T22:43: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9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694","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20人，鑒於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及管理之現行法源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惟實際上原住民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長期以來卻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事項納入此條例規範，顯見法制上有欠妥適，實應將相關規定回歸增列至《原住民族基本法》加以規範，始符法制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明定：「（第一項）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第二項）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第四項）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第五項）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第六項）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及管理之現行主要法源，惟實際上原住民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範圍內，長期以來卻將原住民保留地相關事務納入此條例規範，顯見法制上有欠妥適。\n二、民國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行政院在立法院承諾，將於105年12月31日前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民國105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於「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今年的十一月一日，我們會開始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今年道歉文即將屆滿八年，蔡總統亦即將任滿卸任，然迄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仍未見行政院提出草案。\n三、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明定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同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亦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是故，為符合事實及法制，實應將規範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及管理之相關規定，明定在《原住民族基本法》之中，而非「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俾符法制要求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範目的。","對照表":[{"law_id":"01212","law_name":"原住民族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民國105年6月27日及7月6日行政院在立法院承諾，將於105年12月31日前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民國105年8月1日蔡英文總統於「總統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文中提到：「今年的十一月一日，我們會開始劃設、公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我們會加快腳步，將原住民族最重視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等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今年道歉文即將屆滿八年，蔡總統亦即將任滿卸任，然迄今《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仍未見行政院提出草案。\n\n三、台灣光復後，政府將部分原住民祖先使用之土地，稱為「山地保留地」，後雖幾經更迭正名為「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保留地有關取得及管理等規定，卻仍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作為其主要法源依據。惟原住民保留地並非皆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現行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作為法律依據，就法制面言，實欠妥適，應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其法源，以填補法制漏洞。","增訂":"第二十條之一　原住民保留地，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n\n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n\n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n\n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n\n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n\n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n\n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n\n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n\n原住民保留地之增劃編、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6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