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6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3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330000"}],"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鎮軍"],"連署人":["張智倫","林倩綺","鄭正鈐","陳雪生","盧縣一","吳宗憲","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丁學忠","羅廷瑋","呂玉玲","許宇甄","黃仁","楊瓊瓔","翁曉玲","葛如鈞","謝龍介","蘇清泉","陳永康","牛煦庭","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5-04-10","meet_id":"院會-11-1-3","laws":["02711"],"mtime":"2025-04-11T00:15: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695","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有鑑於我國電力需求不斷攀升，而我國綠能開發進度落後且面臨與農爭地之開發困境與相關爭議；復參考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最新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指出，選擇繼續、增加使用核能的國家，未來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少碳排放；而在沒有使用核能的情況下，要建設可持續性、潔淨的能源系統會變得更加困難，風險跟成本也更高。為協助台灣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能源供需平衡，有必要延長國內核子反應器設施持續運作，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彈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經查美國核電機組雖規定運轉執照年限為40年，惟目前美國98座核能機組中，84座已獲准延長到60年，更有兩座電廠申請延長到80年。而全球逾454座核電機組，96座已運轉超過40年，顯見運轉超過40年機組並非特例。此外，美國兼顧電力需求發展與淨零碳排、潔淨能源的能源轉型，拜登政府亦在近期設立一個六十億美元的基金，協助核電廠繼續營運。\n二、根據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所發布之最新「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表示全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量需從今年的413GW成長到2050年的812GW，才有望達成。國際能源總署都將「核能」視為減碳的重要方法之一。國際能源總署同時指出，選擇繼續、增加使用核能的國家，未來可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減少碳排放等。而在沒有使用核能的情況下，要建設可持續性、潔淨的能源系統會變得更加困難，風險跟成本也更高。\n三、復查，近年歐盟等國家，對核能態度開始轉向，歐洲議會並於2022年7月6日針對是否將天然氣、核能列入歐盟的「永續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進行表決通過，決議將天然氣、核能列入歐盟的「永續分類標準」。法國則積極推動將核能列為綠能。而南韓政府近期更宣布能源計畫，未來核電發展目標將自2021年的27.4%，提升至2030年前達30%以上。\n四、綜上，有鑑於我國的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確保核能安全條件下，考量要滿足國內的用電需求，目前的核能發電仍為較為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因此，在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則核能發電正好可以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能源需求攀升間取得平衡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彈性。","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美國能源資源豐富，為穩定電力提供及避免未來能源短缺與保持經濟發展，有效減少碳排放，緩和全球暖化問題，故核能政策仍維持興建新的核能電廠，且核准了逾8成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的申請。\n\n二、鑒於我國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確保核能安全條件下，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可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n\n三、修正第二項，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略以，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提出申請。然經查核三場一號機將於今年（一一三年）七月到期、二號機將於明年五月到期，未免申請作業來不及，爰做本項修正；子法並應同步修正。\n\n四、新增第三項規定；原第三項移為第四項。","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後，始得換發執照繼續運轉一定時間。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前項延長運轉之一定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延長運轉期滿後，再度申請延長之方式，申請比照前項規定辦理。\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6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