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8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楊曜","何欣純"],"連署人":["吳秉叡","林楚茵","賴惠員","洪申翰","王世堅","黃捷","張雅琳","李坤城","蘇巧慧","黃秀芳","陳俊宇","莊瑞雄","吳沛憶","沈伯洋","王正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3","laws":["01148"],"mtime":"2024-09-26T08:52:2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8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802","案由":"本院委員楊曜、何欣純等17人，鑑於全國近半數民眾均有參加勞工保險，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應建立定期檢討調整之機制，並將政府撥補法制化，健全勞工保險財務，讓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同時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爰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勞動部顯示，從2020年至2024年，政府共撥補2,570億元，確實有助勞保財務穩定，政府撥補對勞保財務水位穩定有相當大的助益，也增加勞保基金的運用空間，但政府預算撥補勞保基金一事，卻無法源依據，故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將撥補法制化。\n二、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為確保勞保基金制度穩定運作，避免勞保基金提前用罄，將政府負擔勞保最後支付責任等字眼明確入法，讓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也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左：\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79-01-17-全文修正:78","說明":"一、國內相關社會保險制度，如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均有由政府撥補以挹注財源之成例。為期本保險制度永續經營，並追求各類社會保險被保險人間之公平正義，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將政府撥補之金額納入本保險基金之來源。\n\n二、考量政府撥補之金額，涉及國家整體財政資源分配，爰在兼顧本保險財務需求、不嚴重影響政府財政資源分配及國家經濟發展下，增訂第二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修正":"第六十六條　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及其後政府撥補之金額。\n\n二、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n\n三、保險費滯納金。\n\n四、基金運用之收益。\n\n前項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撥補之，每年撥補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現行":"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如有虧損，在中央勞工保險局未成立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撥補。","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0-06-30-修正:84","說明":"一、本保險為確定給付制之強制性社會保險，全國近半數之人民均有參加本保險，影響層面遍及許多家庭，為確保該制度穩定運作，並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致依賴年金給付維持生計者頓失依靠，並期使在職勞工信任制度永續發展，以安民心，爰參考國民年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n二、另有鑑於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及少子化趨勢，為利保險制度長遠發展，宜建立與時俱進、定期檢討調整之機制，以健全保險財務，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且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之一條規定，勞工保險局應每三年辦理費率精算，以預測保險收支的未來變化，爰增訂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例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參考最新一期勞工保險普通事故/職業災害費率精算及財務評估報告，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保險財務。","修正":"第六十九條　勞工保險之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n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檢討本保險財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8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