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8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3/LCEWA01_110103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3/LCEWA01_110103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57/113400215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57/1134002157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會期":"11-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1","2024-03-05"],"會議代碼":"院會-11-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楊曜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326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楊曜","莊瑞雄"],"連署人":["黃捷","賴惠員","蘇巧慧","沈伯洋","吳秉叡","洪申翰","張雅琳","黃秀芳","吳沛憶","王正旭","林楚茵","王世堅","李坤城","何欣純","陳俊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1","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1-3","laws":["01177"],"mtime":"2024-12-17T18:14: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8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803","案由":"本院委員楊曜、莊瑞雄等17人，依現行規定，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然未先重新驗票，除不尊重民眾投票選擇外，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者，有將民主政治之基石建立於運氣上，似過於草率。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資料，我國近十年（2012-2022），各項公職人員選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件數為34件，顯示實務上確實有票數相同情事產生，然而，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未先有驗票機制，再次確認民眾投票選擇，重新判讀選舉結果，直接以抽籤決定當選公職者，似過於草率，因此，提出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要求若選舉結果票數相同時，應先行驗票重新確認選舉結果，若驗票完成後，仍為票數相同之情況，再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者。","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七條及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n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n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n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n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n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n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n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78","說明":"現行規定，若選舉結果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似有草率之嫌，因此，應重新計票，審慎確認民眾之投票意願，另重新計票相關規定參酌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修正":"第六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審定選舉結果。若重新計票結果仍為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n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n\n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n\n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n\n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n\n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n\n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n\n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n\n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現行":"第六十九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n\n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n\n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n\n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n\n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n\n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n\n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n\n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0","說明":"新增票數相同時，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修正":"第六十九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n\n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n\n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n\n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n\n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n\n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n\n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n\n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或依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8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