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95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4/LCEWA01_110104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2100013/115210001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0-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23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5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3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6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7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010000"}],"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牛煦庭"],"連署人":["廖偉翔","黃建賓","張智倫","許宇甄","丁學忠","葉元之","涂權吉","徐欣瑩","林德福","羅廷瑋","王育敏","葛如鈞","洪孟楷","李彥秀","林倩綺","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8","last_time":"2026-01-05","meet_id":"院會-11-1-4","laws":["01522"],"mtime":"2026-01-05T18:15: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95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953","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未規定同性二人之結合準用民法有關姻親之規範，致適用使用牌照稅法時，同性二人結合對方之親屬無從認定為姻親，免稅範圍因而與異性婚姻存有差異，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以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施行法（下稱施行法），同性二人與異性二人親密、排他、永久之結合，應受平等之保障。惟查施行法，針對同性二人結合並無準用民法關於姻親之規定，導致使用牌照稅法現行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以一輛為限，得免徵使用牌照稅，無從適用免徵，性別平等保障有所不足。\n二、上述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其與生理、心理與社會理解上同性、異性結合間差距關係不大，實非社會激烈爭論同、異性結合差異所在，其相關保障並無堅實之理由有所差距，實應修正使同性、異性結合在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一事上，法律為相同之對待，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10","說明":"一、因司法院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未準用民法上關於姻親之規定，因此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同一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無從比照異性結合適用民法計算姻親認定，為落實平等保障同性結合，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n\n二、第一項其餘款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n\n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n\n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船舶。\n\n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n\n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n\n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n\n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n\n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n\n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人就同一戶籍對方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n\n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n\n十一、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二百六十二英制馬力（HP）或二百六十五點九公制馬力（PS）者，不予免徵。\n\n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95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