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9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4/LCEWA01_110104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265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41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5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90000"}],"議案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傅崐萁"],"連署人":["馬文君","謝衣鳯","李彥秀","邱鎮軍","楊瓊瓔","王鴻薇","顏寬恒","廖偉翔","柯志恩","賴士葆","陳永康","邱若華","黃建賓","林倩綺","王育敏","徐巧芯","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許宇甄","張嘉郡","萬美玲","林沛祥","呂玉玲","游顥","謝龍介","黃健豪","蘇清泉","林思銘","陳玉珍","牛煦庭","羅明才","黃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8","last_time":"2024-05-02","meet_id":"院會-11-1-4","laws":["01063"],"mtime":"2024-07-10T22:40: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9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955","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有鑑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係獨立機關肩負國家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更是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媒體自由之重要機關，然近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屢屢爆發爭議及立場偏頗事件，從中天新聞台不予換照及強行通過鏡電視申照、上架，其配合執政者箝制言論或護航放水特定業者，獨立機關地位遭受強烈質疑，然現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換句話說如果行政院提名之委員被立法院否決時，現有的委員可以繼續運作，變成「萬年委員」且組織法中對於具爭議之正、副主委及委員缺乏退場機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組成應以民主、專業、多元方式組成，在尊重行政院人事權及維持立法權與行政權相互制衡之憲政制度，特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63","law_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4","說明":"一、為維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獨立性，不受執政者或政黨干預，應以民主、專業、多元及符合民意之方式產生，以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n\n二、提名同意程序上，審查會通過的名單對於行政院院長無絕對拘束力，應已符合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文，行政院掌控實質人事提名決定權，但仍間接受到立法院及其他政黨（團）制衡，並參酌613號解釋意旨，增設委員政黨黨籍相同者不得過半之規定。\n\n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係獨立機關肩負國家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更是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媒體自由之重要機關，惟發生正、副主委及委員不適任之情事，除了行政院長得予以免職之外，卻無受國會及民眾監督的相對應退場機制，容易造成官官相護，因此須建立「不適任退場機制」增列立法院得透過不信任投票，對不適任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正、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予以免職。\n\n四、本條修正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公布日起施行。","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n\n本會委員自本法修正後不分屆次，由行政院及政黨按專長領域各推薦七名，其中政黨應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分配名額。推薦名單應交由行政院組成之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之。\n\n前項審查會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應含括設有大眾傳播或通訊等相關系所之大專院校、通訊傳播產業及非政府組織之專家、學者。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參酌審查會審查結果提出名單，送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應於收到名單後，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n\n前項立法院審查過程中應舉行聽證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n\n如通過人數不足七名，應由行政院在七日內再次提出名單，送請立法院依相同程序為同意與否之表決，至同意人數達到七名時，行政院應即同時任命。本會七名委員，其政黨黨籍相同者不得超過三位。\n\n第三項、第四項之推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放棄。\n\n本會七名委員應於任命後之次日就職，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n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三項、第四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視同出缺。\n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立法院連署成案，經不信任投票後予以免職：\n\n一、廢弛職務。\n\n二、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n\n三、其他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執行職務正當性之失職行為。\n\n四、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n本條修正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9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