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095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4/LCEWA01_11010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徐巧芯","羅廷瑋","陳菁徽","顏寬恒"],"連署人":["賴士葆","洪孟楷","陳雪生","謝龍介","王鴻薇","葛如鈞","羅智強","葉元之","陳玉珍","游顥","張嘉郡","李彥秀","翁曉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8","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4","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40:1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95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0958","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羅廷瑋、陳菁徽、顏寬恒等16人，鑒於近期詐欺犯罪頻繁，犯罪團夥人數及遭詐金額遽增，即使成立打詐國家隊，國人受詐金額仍持續攀升，且犯案手法樣態繁多，詐欺趨於集團性、連續性與結構性發展，此問題已造成我國嚴重社會安全之危害，不僅財損使被害人身心產生嚴重傷害，也容易誘導我國年輕人誤認參與此種高利潤犯罪行為之罰則輕微，實有破壞我國善良社會風氣、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保障之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現行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刑責，藉以更全面性的評價行為人之罪質與行為實害性，並使參與組織犯罪行為但情節較輕而不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罰者，得加以規範之，使我國民眾之財產法益受完整保護，免於不法之徒覬覦和侵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加重罰金懲處數額，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加重有期徒刑之懲罰刑度。（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n二、根據警政署資料，112年全台詐騙總金額高達88.7億元新臺幣，到達歷年來新高，且依法務部所統計，106年至110詐欺罪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僅有0.5%遭判三年以上刑期，如此之結果恐未能符合罪刑相當，且對於回應我國人民痛恨詐騙為之法感情有所不足。爰此提高法定刑刑度上限至十年，惟法定刑下限應避免過度提升之情形，限制法官裁量空間，且使得微罪之基本刑度過於擴張增加社會成本，因此下限維持一年以上，並將罰金上限提高至三百萬元，以達懲罰之效。（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n三、我國詐欺行為已發展為集團化、結構化，利用、教唆他人加入詐欺團夥之首謀者，其主觀對於法益之侵害各為重大，且無限制地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影響我國良善風氣及交易安全，惡性更顯重大，故增加首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一、按現行刑法規範，須以特定犯罪型態才構成加重詐欺罪要件之該當，為完整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若僅憑普通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恐未能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且不達社會期待。爰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並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和提高罰金數額，自五十萬元以下至一百萬元以下；並提高法定刑刑度上限至七年以茲懲戒並增加嚇阻效果。\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根據警政署資料，112年全台詐騙總金額高達88.7億元新臺幣，到達歷年來新高，且依法務部所統計，106年至110年詐欺罪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僅有0.5%遭判三年以上刑期，如此之結果恐未能符合罪刑相當，且對於回應我國人民痛恨詐騙為之法感情有所不足。爰此提高法定刑刑度上限至十年，惟法定刑下限應避免過度提升情形，限制法官裁量空間，且使得微罪之基本刑度過於擴張、增加社會成本，因此下限維持一年以上，並將罰金上限提高至三百萬元，以達懲罰之效。\n\n二、我國詐欺行為已發展為集團化、結構化，利用、教唆他人加入詐欺團夥之首謀者，其主觀對於法益之侵害各為重大，且無限制地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影響我國良善風氣及交易安全，惡性更顯重大，故增加首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首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095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