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0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4/LCEWA01_110104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3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6"},{"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4074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7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86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02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8","last_time":"2025-01-08","meet_id":"院會-11-1-4","laws":["04536"],"mtime":"2025-12-05T16:00:5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0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007","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棄保潛逃」、「賄賂證人」、「不法關說」等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不僅嚴重傷害司法正義之實現，更已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惟我國現行法卻欠缺處罰規定，實乃立法之重大缺漏。為落實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結論，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現行法規範不完備之處予以修正，並增設「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修正本條規定。\n\n二、原條文就脫逃罪所定之處罰刑度過低，針對屢屢發生之脫逃行為，無法產生有效之嚇阻。為使脫逃行為接受適當之刑事處罰，爰參酌日本刑法第九十七條之立法例，就第一項所定之一般脫逃罪，提高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三、配合第一項刑度之修正，爰就第二項加重脫逃罪之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現行法對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進而逃亡或藏匿者，未設有任何刑事處罰，在制度上不當地創造逃亡之誘因，更致使許多涉及重大貪污案件、詐欺洗錢案件以及金融犯罪之被告，一再透過逃亡而脫免刑事制裁，不僅嚴重傷害刑事司法正義，更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任。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爰增訂第一項處罰規定。\n\n三、此外，針對法院於許可停止羈押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所命被告應遵守之事項，如被告違反並經制止仍再違反者，亦有予以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處罰規定。\n\n四、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宣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所定之執行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被告，具有更強烈之逃亡動機、亦將造成更嚴重之實害，乃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於第三項明定，其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　經檢察官或法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之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所定應遵守之事項，經制止仍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被告經有罪判決確定，其宣告刑或所定之執行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章新增。\n\n二、為配合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五之增訂，並訂名為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修正":"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為手段，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翻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翻譯，不僅阻礙真實之發現，更嚴重妨害國家司法權之公正行使，我國現行法卻欠缺處罰規定，實乃立法之重大缺漏。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　對於證人、鑑定人、通譯，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證言、鑑定或翻譯，或約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翻譯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護證人、鑑定人、通譯得以免受不當影響而本於自由意志為充分陳述，以確保國家司法權得以公正行使，對於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翻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翻譯，而騷擾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實有加以處罰之必要。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n\n三、所謂騷擾，係指警告、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或透過監視、跟蹤、盯梢或其他類似方式而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翻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翻譯，騷擾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護證人、鑑定人、通譯得以本於自由意志為充分陳述，確保國家司法權得以公正行使，針對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翻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翻譯而對於其本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前條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　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或翻譯，或使其為一定之證言、鑑定或翻譯，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前條以外之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對於法官、檢察官進行不法關說，不僅嚴重傷害司法正義，更重創人民對司法之信任，我國現行法卻欠缺處罰規定，實乃立法之重大缺漏。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爰增訂本條處罰規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　意圖使法官為一定之裁判或使檢察官為一定之處分，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於法定程序外對法官或檢察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護法官、檢察官得以本於自由意志、公正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保國家司法權得以公正行使，針對意圖使法官為一定之裁判或使檢察官為一定之處分而對於法官、檢察官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實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規定。","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五　意圖使法官為一定之裁判或使檢察官為一定之處分，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對其本人或其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與其訂有婚約者或其他身分上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0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