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02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612/113210061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內政兩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0,15-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0,15-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內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委員傅崐萁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820000"}],"議案名稱":"「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士葆","王鴻薇","顏寬恒"],"連署人":["邱鎮軍","楊瓊瓔","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陳玉珍","呂玉玲","王育敏","馬文君","李彥秀","陳永康","林德福","張嘉郡","廖偉翔","陳菁徽","鄭正鈐","蘇清泉","涂權吉","盧縣一","徐巧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5-09","meet_id":"院會-11-1-5","laws":["01613"],"mtime":"2024-07-10T22:35: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2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021","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顏寬恒等22人，依據現行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立法意旨係規範地方稅應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有鑑於此，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之爭議，影響地方租稅之調整與實施，爰擬具「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以杜爭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我國地方稅可概分為二類，一為中央立法者，一為地方自主制定者。然觀諸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立法意旨與說明，可知本條欲規範之地方稅應係指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n二、為避免因現行法條規範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之爭議，影響地方租稅之調整與實施，爰修正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以杜爭議。","對照表":[{"law_id":"01613","law_name":"地方稅法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n\n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law_content_id":"01613:01613:2002-11-19-制定:4","說明":"一、按我國地方稅可概分為二類，一為中央立法者，一為地方自主制定者。然觀諸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立法意旨與說明，可知本條欲規範之地方稅應係指由中央規定稅率（額）者，與地方以自治權力訂定的地方稅無涉。\n\n二、為釐清上開爭議，避免因法條文字表達未盡明確，致衍生出不當擴大適用之爭議，影響地方租稅之調整與實施，爰修訂文字如左，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以杜爭議。","修正":"第四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n\n前項稅率（額）調整實施後，除因中央原規定稅率（額）上限調整而隨之調整外，二年內不得調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02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