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0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會期":"11-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08","2024-03-12"],"會議代碼":"院會-11-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5"},{"會期":"11-01-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4-04-19","2024-04-23"],"會議代碼":"院會-11-1-10"},{"會期":"11-01-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4-05-24","2024-05-28"],"會議代碼":"院會-11-1-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06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傅崐萁等52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提案人":["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翁曉玲"],"連署人":["涂權吉","萬美玲","牛煦庭","葉元之","王育敏","馬文君","葛如鈞","王鴻薇","廖偉翔","張嘉郡","廖先翔","張智倫","鄭正鈐","呂玉玲","許宇甄","鄭天財Sra Kacaw","李彥秀","陳玉珍","魯明哲","林倩綺","林沛祥","陳永康","賴士葆","林德福","陳菁徽","謝龍介","陳雪生","謝衣鳯","邱若華","邱鎮軍","游顥","顏寬恒","柯志恩","黃建賓","羅明才","黃仁","羅智強","徐巧芯","黃健豪","徐欣瑩","楊瓊瓔","蘇清泉","丁學忠","高金素梅","吳宗憲","陳超明","盧縣一","羅廷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08","last_time":"2024-05-28","meet_id":"院會-11-1-4","laws":["04401"],"mtime":"2024-07-10T21:53:4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059","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翁曉玲等52人，有鑑於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況且民國105年6月22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業已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立法院為最高民意機關，復彰顯國會自主與落實民意政治精神，本於領導各級議會表率與政黨負責之意義，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亦應比照地方議會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16-11-25-修正:3","說明":"一、修正本條第一項，院長、副院長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n\n二、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民意機關，立法委員為人民選舉出之代議士，行使職權應供全民檢視，其投票行為須向人民與所屬政黨負政治責任，與民眾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秘密投票行使選舉權，本質上並不相同，實為責任政治之一環。\n\n三、台灣政壇長期以來國會及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時之公開「亮票」行為，在一般民眾眼中是挑戰秘密投票之違法行為，然國會議員帶頭作違法行為，不僅傷害國會形象，亦被稱為民主亂象，然司法判決結果不一，亦損害司法威信。然代議士之責任政治，應與一般民眾之投票行為有所區隔，並明確入法，以減少檯面下之權力、利益交換行為，彰顯責任政治。\n\n四、民國105年6月22日立法院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業已將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作為我國最高立法機關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亦應比照地方議會以記名投票行使，以守護民主價值，落實責任政治。","修正":"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0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