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09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22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郭昱晴","許智傑","莊瑞雄","邱志偉","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秀寳","林宜瑾","王美惠","林月琴","吳秉叡","徐富癸","陳亭妃","郭國文","黃秀芳","蔡易餘","陳俊宇","洪申翰","陳培瑜","王正旭","吳思瑤","邱議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5","laws":["01230"],"mtime":"2024-09-26T08:52:0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9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092","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許智傑、莊瑞雄、邱志偉、陳冠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2人，有鑑於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大幅成長，惟年金給付未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嚴重衝擊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為確保國民退休保障及品質，年金給付金額應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各項類別變動調整之。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大幅成長，惟年金給付未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嚴重衝擊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法提高給付。\n二、由於現行機制對於物價變動反應較慢，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於後段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啟動調整，以符合現實生活中物價水準之狀況。\n三、為確保國民及農、漁民等領取年金或津貼有一致性標準，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周期自每4年一次，改為3年一次。","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大幅成長，惟年金給付未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嚴重衝擊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法提高給付。\n\n二、年金給付金額應依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各項類別變動調整之，若單一類別超過5%即有檢討必要，以確保國民退休保障及品質。\n\n三、為確保國民及農、漁民等領取年金或津貼有一致性標準，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周期自每4年一次，改為3年一次。","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一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五百元；除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或消費者物價基本分類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予調整外，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09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