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09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500328/115450032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500328/1154500328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500328/115450032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1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2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6-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柯志恩等18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20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俊宇等18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范雲等19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萬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蔡易餘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張雅琳等23人、委員郭昱晴等18人及委員蘇巧慧等22人分別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902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180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1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2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俊宇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1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6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8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3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5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9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0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9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1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3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4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2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86740000"}],"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陳冠廷"],"連署人":["賴惠員","陳俊宇","羅美玲","吳琪銘","郭昱晴","沈伯洋","林月琴","王正旭","李柏毅","林楚茵","莊瑞雄","王美惠","李坤城","鍾佳濱","陳秀寳","林淑芬","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何欣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6-01-30","meet_id":"院會-11-1-5","laws":["01127"],"mtime":"2026-01-30T18:20: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094號","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20人，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確保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交通設施及運輸服務需求，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n\n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n\n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3","說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為保障身心障礙者交通權，國內交通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且「無障礙」使用交通設施及運輸服務。","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n\n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n\n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專業服務人才之培育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庇護工場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與運動專用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網路平台、通訊傳播傳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n十五、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與推動等事項。\n\n十六、經濟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輔具國家標準訂定、產業推動、商品化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事項。\n\n十七、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現行":"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64","說明":"現行條文下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易造成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消極不作為，爰提案將文字修正為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年內」提具改善計畫。","修正":"第五十三條　運輸營運者應於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n\n前項路線、航線或區域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研商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n\n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n\n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除民航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因素外，不得要求身心障礙者接受特殊限制或拒絕提供運輸服務。\n\n第三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分章節定之。\n\n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年內提具改善計畫。但因大眾運輸工具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運輸營運者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訂定改善期限。\n\n前項改善計畫應報請交通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現行":"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118","說明":"現行條文中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運輸營運者或公共停車場違反規定之相關罰鍰皆僅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無法有效約束業者有效改善無障礙環境，爰提案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以快速達成無障礙交通環境之目標。","修正":"第九十九條　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限制或拒絕提供身心障礙者運輸服務及違反第五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而向陪伴者收費，或運輸營運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該管交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n\n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截至112年第三季，國內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總人數為120萬7千人，占總人口數之5.16%。按身心障礙者年齡別區分，65歲以上高齡者人數約56萬人，占比46.62%。另就障礙等級分，以輕度障礙者47萬5千人最多，其次中度38萬5千人，重度及極重度各20萬1千人及13萬9千人。基於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增加，對無障礙交通設施及運輸服務之需求亦逐年升高，爰提案修正第二條，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權責應包含提供無障礙交通設施及運輸服務。\n二、第五十三條規定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易造成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消極不作為，爰提案將文字修正為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年內」提具改善計畫。\n三、第九十九條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業者、運輸營運者或公共停車場違反規定之相關罰鍰皆僅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無法有效約束業者有效改善無障礙環境，爰提案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以快速達成無障礙交通環境之目標。","提案編號":"20委1100109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09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