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20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馬文君","邱鎮軍","顏寬恒","黃健豪","游顥"],"連署人":["廖先翔","林國成","陳雪生","魯明哲","翁曉玲","張啓楷","呂玉玲","邱若華","林思銘","傅崐萁","謝龍介","鄭天財Sra Kacaw"],"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5","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36:0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0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204","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邱鎮軍、顏寬恒、黃健豪、游顥等17人，鑑於近年來詐欺犯罪層出不窮，造成民眾財產嚴重損失，不僅國內詐騙犯罪案件數量及財損金額屢創新高，嚴重破壞我國國際形象，錯誤觀念來灌輸青少年充當車手從事高獲利之非法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現行詐欺罪之刑責，並新增加重事由不法樣態，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期能掌握突破及遏止詐欺犯罪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2年1-10月詐欺案件發生數計3萬762件，較上年同期增加7,000件（+29.46%）；其中以「投資詐欺」較上年同期增加3,748件（+71.42%）最多，112年台灣全部詐欺類犯罪更創下帳面紀錄上88億元新臺幣的天價財損，顯然台灣詐欺犯罪的猖獗程度遠比實際數據上的更加嚴重。\n二、網路資訊流通快速，社群通訊軟體發達，加以新興投資標的出現，假投資訊息能以極快的速度大範圍傳播，結合假冒名人等詐欺手法，導致投資詐欺日益猖獗。\n三、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文修正，提高本條最低刑期為六個月，加重罰金懲處數額，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n四、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加重有期徒刑之懲罰刑度，加重罰金懲處數額，並新增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一、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並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和提高罰金數額，自五十萬元以下至一百萬元以下，提高本條最低刑期至六個月，以資懲戒。\n\n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一、修訂第一項。\n\n二、鑑於國內詐騙案猖獗，網路科技成為詐騙集團榨取人民資產工具，將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自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增加嚇阻效果。","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0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