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2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60000"}],"議案名稱":"「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張嘉郡","丁學忠"],"連署人":["黃仁","楊瓊瓔","陳雪生","張啓楷","陳超明","謝龍介","鄭天財Sra Kacaw","吳宗憲","呂玉玲","王鴻薇","羅智強","吳春城","馬文君","傅崐萁","涂權吉","林沛祥","陳玉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5-23","meet_id":"院會-11-1-5","laws":["03168"],"mtime":"2024-07-10T22:36: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10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210","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丁學忠等19人，鑒於組織改造後，農委會升級為「農業部」及成立「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強化農村永續發展之政策與規劃。為因應農村再生基金用罄，照顧「農四」地區農村轉型再發展的需要，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168","law_name":"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3","說明":"因應組織改造，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n\n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n\n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八、管理及總務支出。\n\n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8","說明":"因應農村再生基金用罄，照顧農四地區農村轉型再發展的需要，修正第一項，於本條例修正後，分十年編列預算設置農村再生基金三千六百億元。","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三千六百億元，並於本條例修正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農村再生基金來源如下：\n\n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n\n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問話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等相關支出。\n\n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八、管理及總務支出。\n\n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