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26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064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月琴"],"連署人":["許智傑","林俊憲","李柏毅","莊瑞雄","林淑芬","黃捷","吳思瑤","何欣純","王正旭","徐富癸","洪申翰","黃秀芳","王美惠","鍾佳濱","劉建國","林宜瑾"],"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5","laws":["04412"],"mtime":"2024-07-10T22:36: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6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266","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月琴等18人，有鑑於立法委員作為最高民意代表、立法院作為最高民意殿堂，應以最高標準防範性騷擾，以彰顯我國注重性別平等之價值，並維護國會尊嚴；惟立法委員法定身分特殊，與立法院並非僱傭或從屬關係，以致當立委涉及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行時，立法院無從約束之，即使相關言行發生於國會殿堂中，立法院亦無調查權限。為彌補前述法制缺漏，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並促進立委自我約束，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n\n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n\n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n\n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n\n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n\n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n\n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n\n八、攜入危險物品。\n\n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n\n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n\n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law_content_id":"04412:04412:1999-01-12-制定:9","說明":"一、考量立法委員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立法權，為健全民主政治良性發展、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其言詞與行為，應以高標準自我約束，以昭公信。\n\n二、立法院雖分別設有「立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及「立法院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然立法委員並非立法院員工、無法適用上述兩要點，若委員於議事攻防過程中遭遇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論，亦無向立法院之相關申訴救濟管道。\n\n三、於立法院職場內工作之相關人員除立法委員外，亦有包含公務員、職工、立委助理、記者、警察、民間團體等。考量性騷擾或性別歧視時常存在權力不對等之關係，於此工作場域中，權力位階最高者無疑是立法委員，然立法院卻無權保護於立法院工作之相關人員免於立委性騷擾、亦無權處理立委之間的性騷擾，恐成性騷擾防治之漏洞。\n\n四、有鑑於此，為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之精神，並使國會殿堂得以作為表率，爰增訂立法委員若有性騷擾及性別歧視之言論或行為時，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由紀律委員會邀請具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與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進行調查，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議處。","修正":"第七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n\n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n\n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n\n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n\n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n\n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n\n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n\n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n\n八、攜入危險物品。\n\n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n\n十、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n\n立法委員不得有性騷擾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n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n\n違反第二項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並由紀律委員會邀請具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與性別意識之專家學者進行調查，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後議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6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