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26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0309/11423003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2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3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9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330000"}],"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游顥"],"連署人":["林思銘","張嘉郡","陳雪生","邱鎮軍","牛煦庭","謝龍介","葛如鈞","羅明才","黃健豪","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王鴻薇","林沛祥","鄭正鈐","楊瓊瓔","翁曉玲","高金素梅","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5-04-10","meet_id":"院會-11-1-5","laws":["02711"],"mtime":"2025-04-11T00:15:0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6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269","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游顥等21人，鑒於全球淨零排放浪潮與碳邊境調整機制趨勢，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上所聯合發布宣言，將核能發展作為低碳電力之來源，各國共同簽署倡議，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為確保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我國能源安全之平衡，以維護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上所聯合發布宣言，呼籲加速發展核電作為低碳電力的來源。全球22個國家，包含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在內，共同簽署倡議，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n二、歐洲議會於2022年表決通過將天然氣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納入歐盟在2020推出的「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更於2023年投票通過歐盟《淨零產業法（Net-Zero Industry Act）》認定相關技術對於歐盟朝向2050碳中和以及經濟轉型至關重要，其中17項技術同樣囊括核能。\n三、另國際能源署（IEA）推出2023版「全球能源部門實現2050年淨零碳排路徑」，要求各國共同達成減少化石燃料需求、加速電氣化與減少甲烷排放，其將「核電裝置量增長一倍」，視為關鍵里程碑之一。\n四、現行《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40年仍需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進行換照申請。而為符合全球永續、減少碳排趨勢，我國能源規劃政策應與各國並進，將核電列為重要永續能源來源之一，所以有必要放寬對核能反應器設施換照之規定，不受前述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才得申請換照之拘束。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與我國能源安全之平衡，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資料顯示，美國是世界最大核電產出國，核反應爐平均已達39年；核准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亦於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中，簽署發展核能倡議，並於「2023核能政策高峰會」（Nuclear Energy Policy Summit2023），強調核能對世界擺脫化石燃料的能源轉型至關重要。\n\n二、我國現行中、長期能源政策與國際潮流相左，應在符合核能安全條件下，修正核能發電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配合新設施之建置期程，現有設施在加強檢視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不應以屆期時限作為限制申請理由，俾利國內能源調度與規劃建置。\n\n三、本條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40年仍需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進行換照申請。故修正母法，放寬對核能反應器設施換照之規定，不受子法之限制。","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申請。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