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2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394/11340013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2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11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87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美玲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分別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張智倫等18人、國民黨黨團、委員蘇巧慧等26人及委員邱鎮軍等27人分別擬具「新住民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056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8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6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7人「新住民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3660000"}],"議案名稱":"「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美玲","黃捷"],"連署人":["吳秉叡","王美惠","林月琴","鍾佳濱","陳冠廷","邱志偉","許智傑","莊瑞雄","賴惠員","陳俊宇","李坤城","洪申翰","徐富癸","郭昱晴","范雲","陳培瑜","沈伯洋","陳秀寳","蘇巧慧","張雅琳"],"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6-13","meet_id":"院會-11-1-5","laws":["07112"],"mtime":"2024-07-10T22:37:3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8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284","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黃捷等22人，考量臺灣目前已有將近150萬境外人士居留，且政府亦持續加大吸引外國人才力度，未來將有更多新住民來臺。為保障此類新住民在臺之基本權益，爰擬具「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12","law_nam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新住民權益保障法草案","rows":[{"說明":"根據內政部移民署及教育部、勞動部等統計，目前我國外籍配偶有59萬3千餘人，大專院校境外生約10萬3千餘人，外國專業人員5萬4千餘人，移工75萬6千餘人，總數約151萬人。為保障超過百萬在臺生活新住民之權益，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款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之意旨，爰參考韓國《多元文化家庭法》等立法例，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新住民之基本權益，提高在臺新住民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名詞定義，新住民包含外籍配偶、境外生、外國專業人才及移工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居留、永久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以及依國籍法歸化為我國國民者。","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住民，定義如下：\n\n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或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在臺居留、永久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超過三年者。\n\n二、依國籍法已歸化為我國國民者。\n\n三、本條第一項外籍移工定義：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定工作，並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所發給有效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說明":"一、為利政策推動，中央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機關，負責統籌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務。\n\n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執行與規劃過程中有新住民參與，提供多元視角，於第二項規定其組成應注意新住民比例。惟考量短期內具新住民身分之公務員人數尚少，爰未規定具體比例。","增訂":"第三條　行政院應設置新住民專責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及其子女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等新住民支持相關事宜。\n\n前項專責機關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其組成應注意新住民之比例。"},{"說明":"一、為總體促進在臺生活新住民之發展，順利推動如新住民教育、醫療、就業、生活輔導、媒體近用、文化交流等跨部會政策，規定中央政府應參考歐盟「移民融合政策指標」（Migrant  Integration Policy Index，簡稱MIPEX）計畫，每年滾動式檢討我國新住民支持事項，並明定其內容。\n\n二、為確保新住民政策之規劃過程中納入多元、專業之意見，研擬制定或檢討相關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為佳。","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每年針對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檢討並改進，其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n\n一、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之基本方向。\n\n二、我國新住民支持政策於各領域中之具體措施。\n\n三、相關具體措施之成效分析。\n\n四、新住民支持經費之來源與分配。\n\n五、其他新住民支持相關事項。\n\n研擬、制定或檢討新住民支持具體措施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列席陳述意見。"},{"說明":"為確保新住民支持事項具體措施之訂定符合新住民實際需求，爰規定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訂計畫，並公開結果。","增訂":"第五條　為研擬、制定或檢討相關支持事項，政府應每五年進行調查、擬定計畫，並將調查結果公開於網路。"},{"說明":"為提升民眾對於多元文化、語言之認識，促進對於新住民之了解與理解，規定政府應提供相關教育與宣導。","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提供多元文化及語言之教育與宣導，以增進民眾對不同文化語言之尊重與理解。"},{"說明":"一、為確保新住民皆能獲得在臺生活所必須之必要資訊，並順利發展，於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提供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並鼓勵其接受更進階之課程。\n\n二、考量有部分新住民身居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爰明定政府應注意新住民之上課門檻，得適時運用遠距課程、學費減免或補貼等方式協助新住民上課。","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在我國生活所需之基本資訊，包含教育文化、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並鼓勵其接受社會適應教育、職業教育培訓以及中文教育等課程。\n\n前項課程之辦理，應注意偏遠地區或經濟狀況不佳新住民之上課門檻。\n\n第一項之鼓勵，得以獎勵或其他方法為之。"},{"說明":"因來臺之新住民中文能力水準不一，為確實保障其基本權益，特別如司法、醫療衛生、勞動糾紛、警政新住民事務等，政府應盡力提供普遍、專業之翻譯及通譯服務，並訂定完善制度，以保障通譯品質。","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盡力提供普遍、專業之翻譯及通譯服務。\n\n為達成前項目標，政府應建立統一之通譯人員培訓及執業制度。"},{"說明":"明定政府應提供家庭、婚姻及育兒等教育服務，並輔導其子女適應校園生活，以協助新住民家庭來臺後順利接軌我國制度，並促進新住民家庭之子女適應臺灣學校生活。","增訂":"第九條　對於在臺之新住民家庭，政府應提供家庭諮詢、婚姻教育、育兒教育等服務，並於各縣市設置家庭服務中心。\n\n對於前項家庭之子女，政府應提供輔導措施，以協助其適應學校生活，並避免遭受歧視。"},{"說明":"考量有部分新住民經濟狀況相對弱勢，基本生活需求及就醫皆有困難，爰規定政府應提供弱勢新住民相關社會救助。","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提供弱勢之新住民相關社會救助及醫療補助。"},{"說明":"為落實政策目的之達成，避免中文能力尚未通達之新住民無法理解支援內容，因此規定政府應努力以多語言提供新住民支援政策。","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於推動第七條、第九條以及其他支援政策時，應努力提供多語言服務。"},{"說明":"政府應提供新住民公共政策培訓，以提升我國公務員之新住民相關知識，確保我國有足夠專業之公領域人才從事新住民支援政策。","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培訓新住民公共政策專業人才、提供進修培訓課程，並鼓勵新住民參加。\n\n前項之鼓勵，得以獎勵或其他方法為之。"},{"說明":"為善用民間資源，公私協力共同促進新住民發展，政府得以獎勵、補助或其他方式協助民間團體辦理符合本法第四條我國新住民總體支持事項。","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得以獎勵、補助或其他方式協助民間團體辦理新住民支持計畫。"},{"說明":"本法之實施日期。","增訂":"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