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2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0"},{"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2-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游顥","蘇清泉","邱鎮軍","顏寬恒"],"連署人":["廖偉翔","鄭天財Sra Kacaw","黃健豪","張智倫","丁學忠","謝龍介","王鴻薇","林沛祥","牛煦庭","萬美玲","邱若華","柯志恩","黃建賓","廖先翔","盧縣一","鄭正鈐","林思銘","李彥秀","葛如鈞"],"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6-24","meet_id":"院會-11-1-5","laws":["05400"],"mtime":"2024-07-10T22:37: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2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289","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游顥、蘇清泉、邱鎮軍、顏寬恒等24人，鑒於偏遠地區因交通、生活機能、數位環境、社會經濟條件等因素，致有教育資源不足之情形。為實現教育機會平等原則，確保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偏遠地區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所需經費，提升偏鄉地區教育發展，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偏遠地區因交通、生活機能不便及數位環境落差等因素，不僅造成教學資源不足之情形外，且存在社會經濟條件不佳，導致青壯人口外移、人口結構老化等問題，以致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多仰賴偏鄉地區學校協助。\n二、為鼓勵偏鄉地區學校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並減輕校方與偏鄉地區民眾負擔，建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所需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對照表":[{"law_id":"05400","law_nam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n\n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n\n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law_content_id":"05400:05400:2017-11-21-制定:16","說明":"一、偏遠地區存在社會經濟條件不佳，導致青壯人口外移、人口結構老化等問題，以致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多仰賴偏鄉地區學校協助。\n\n二、為鼓勵偏鄉地區學校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並減輕校方與偏鄉地區民眾負擔，建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所需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三、其餘條文未修正。","修正":"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n\n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n\n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2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