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30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黃健豪","羅廷瑋","萬美玲","牛煦庭","洪孟楷","張嘉郡","陳玉珍"],"連署人":["林沛祥","張智倫","陳菁徽","魯明哲","鄭正鈐","廖先翔","謝龍介","邱鎮軍","邱若華","林德福","羅智強","傅崐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5","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38: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30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302","案由":"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萬美玲、牛煦庭、洪孟楷、張嘉郡、陳玉珍等19人，鑑於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且每年案件數及詐騙金額不斷創新高，根據刑事局統計，111年全年遭詐騙金額近新台幣70億元，112年金額更高達88.78億元，顯見我國詐騙問題嚴峻，現行條文刑度及罰金金額難起嚇阻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詐騙犯罪層出不窮，並日漸集團化、組織化，大量運用各種偽造證件、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等犯罪工具，以各種名目誘使被害人，嚴重侵害人民財產安全法益，近年詐騙損失金額屢創新高，自108年損失42.9億元、109年損失42.5億元、110年損失56.1億元、111年損失69.6億元至112年創新高損失88.78億元，五年來甚至翻倍成長，我國也遭譏淪為「詐騙之島」。\n二、詐欺罪刑度在國際比較上，韓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千萬韓元；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以犯罪情節嚴重者，得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本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加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若構成加重詐欺罪，理應刑罰應當較一般詐欺罪更為嚴厲。因此，爰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有期徒刑刑期之部分，明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法務部統計，106年至110年全國各地方檢察署執行詐欺罪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刑度分布，近4成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近3成判處1年以上3年未滿，另有2成僅判處拘役，儘管加重詐欺罪最高刑度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3年以上者僅佔0.5%。爰提案加重詐欺罪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期未來收嚇阻犯罪之效。","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3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