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31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046/11443000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3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2-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及委員吳宗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86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0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十七章章名及第三百六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章之一、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02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智強","黃健豪"],"連署人":["陳永康","翁曉玲","涂權吉","牛煦庭","林沛祥","萬美玲","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葛如鈞","邱鎮軍","高金素梅","林思銘","廖先翔","謝龍介","徐欣瑩","洪孟楷","王鴻薇","陳雪生","賴士葆","游顥","邱若華","馬文君","鄭正鈐","楊瓊瓔","謝衣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5-01-08","meet_id":"院會-11-1-5","laws":["04536"],"mtime":"2025-01-08T18:14:4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314號","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黃健豪等27人，鑒於現行法制規範依法逮捕拘禁逃脫者有刑責，但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被告有逃匿行為時，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我國棄保潛逃者為數者眾，不僅嚴重傷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更讓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的通緝犯，故參照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以及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將棄保潛逃入罪，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n\n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1934-10-31-制定:183","說明":"一、提高第一項之量刑。\n\n二、現行法制規範依法逮捕拘禁逃脫者有刑責。但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被告有逃匿行為時，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我國棄保潛逃者為數者眾，不僅嚴重傷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更造成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的通緝犯，故參照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以及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增加第一項後段，將棄保潛逃入罪，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n\n三、參照美國的棄保潛逃相關法制，倘若被告所犯罪刑嚴重，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棄保潛逃對社會有更加嚴重危害或有更強動機，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此增訂本條第五項之規定。","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者，亦同。\n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前段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n\n逃匿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說明":"一、根據刑事局統計，我國目前有超過8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更超過8千人，對我國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n二、現行法制規範依法逮捕拘禁逃脫者有刑責。但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被告有逃匿行為時，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我國棄保潛逃者為數者眾，不僅嚴重傷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更造成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的通緝犯，故參照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以及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增加第一項後段，將棄保潛逃入罪，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n三、參照美國的棄保潛逃相關法制，倘若被告所犯罪刑嚴重，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棄保潛逃對社會有更加嚴重危害或有更強動機，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此增訂本條第五項之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0131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31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