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32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1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1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748/1134300748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0"],"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1"],"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037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14700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3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080000"}],"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連署人":["張智倫","黃建賓","邱若華","丁學忠","林國成","楊瓊瓔","牛煦庭","羅智強","賴士葆","謝龍介","洪孟楷","林倩綺","麥玉珍","盧縣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4-29","meet_id":"院會-11-1-5","laws":["04401"],"mtime":"2024-07-10T22:38:4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32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322","案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其除體現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立法委員保障名額、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四章之一規範保障名額外，原住民族族群權益推動主要為中央政策，中央民意機關有別於地方民意機關，立法院相關規範由立法院組織法定之，對於議事運作亦有別於地方行政機關，為落實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原住民族政團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為確保原住民立法委員落實族群民意，得基於原住民族意願參與法案黨團協商，且避免族群權益因主流族群民意遭受壓縮，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宗旨，應依原住民立法委員意願得成立原住民族政團。\n二、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範，若有所屬政黨之立法委員，在組成或參加黨團或政團時，皆以所屬黨籍為參加之依據，故若要成立原住民族黨（政）團，各黨籍之原住民立法委員皆須退出其所屬政黨，無異於影響原住民政治參與之展現。","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n\n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n\n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n\n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n\n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n\n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n\n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law_content_id":"04401:04401:2011-01-10-修正:38","說明":"一、增訂第三項。\n\n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為確保原住民立法委員落實族群民意，得基於原住民族意願參與法案黨團協商，且避免族群權益因主流族群民意遭受壓縮，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之宗旨，應依原住民立法委員意願得成立原住民族政團。\n\n三、依現行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範，若有所屬政黨之立法委員，在組成或參加黨團或政團時，皆以所屬黨籍，為參加之依據，故若要成立原住民族黨（政）團，各黨籍之原住民立法委員皆須退出其所屬政黨，無異於影響原住民政治參與之展現。\n\n四、落實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之規定，修正條文僅排除第一項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之限制。\n\n五、同時為保障各政黨提名有關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立法委員中，亦有可能有具原住民身分之立法委員，兼顧其族群代表性與政黨民意代表性，不因參加政團而為開除黨籍之理由，以資周全。","修正":"第三十三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n\n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三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n\n每屆具原住民身分之立法委員得依其意願，由該屆具原住民身分之立法委員依前項規定組成政團，不受第一項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之限制。若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不因組成政團喪失黨籍，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n第二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n\n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n\n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n\n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n\n前項現職公費助理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至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間，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或各該政黨聘用，並實際服務於黨團之助理年資，得辦理勞動基準法工作年資結清事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32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