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40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翁曉玲","謝龍介","李彥秀","萬美玲","林倩綺","林德福","張嘉郡","陳玉珍","牛煦庭","游顥","鄭正鈐","廖偉翔","呂玉玲","林沛祥","盧縣一","羅智強","林思銘","吳宗憲","馬文君","楊瓊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6","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30:1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06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406","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有鑑於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未能辨識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如何行使權利，亦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導致當下難以求助之情形。為強化保障兒少被害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兒童及青少年在經歷性侵害後，往往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露性侵害的經歷。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全國機構兒童性侵調查發現，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性侵的經歷。\n二、基於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亦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n三、爰此，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未成年人為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被害人時，其追訴權時效至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並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當被害人已成年，或被害人雖未成年，但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追訴權繼續進行。","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6-修正:107","說明":"一、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其餘未修正。\n\n二、有鑑於兒童及青少年在經歷性侵害後，往往不容易在短時間內揭露性侵害的經歷。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的全國機構兒童性侵調查發現，倖存者平均花23.9年才第一次揭露童年性侵的經歷。\n\n三、基於兒少性侵或猥褻案件之特殊性，兒少遭受性侵或猥褻之當下，恐不知自己遭受侵害，或是不知該如何行使權利，亦或是迫於與加害人巨大的權力不對等，當下難以求助。待其日後或成年欲求助及追究加害者刑事責任時，恐已超過現行刑事追訴期。\n\n四、爰此，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未成年人為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被害人時，其追訴權時效至其成年前停止進行，並配合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當被害人已成年，或被害人雖未成年，但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時，追訴權繼續進行。","修正":"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下列情形而停止進行：\n\n一、起訴。\n\n二、依法應停止偵查。\n\n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n\n四、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之被害人尚未成年。\n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n\n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n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三、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n\n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者，被害人已成年，或對自身被害事實有充分認識，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及審判程序。\n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0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