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40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萬美玲等3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萬美玲","張嘉郡","李彥秀","呂玉玲","高金素梅","陳菁徽","黃健豪","牛煦庭","游顥","黃建賓","涂權吉","廖偉翔"],"連署人":["翁曉玲","徐巧芯","柯志恩","楊瓊瓔","謝龍介","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羅智強","鄭正鈐","許宇甄","羅廷瑋","林沛祥","王鴻薇","魯明哲","王育敏","張智倫","邱若華","林倩綺","傅崐萁","吳宗憲","洪孟楷","葛如鈞","謝衣鳯","馬文君"],"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5-29","meet_id":"院會-11-1-6","laws":["01139"],"mtime":"2024-07-10T22:30:0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0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409","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張嘉郡、李彥秀、呂玉玲、高金素梅、陳菁徽、黃健豪、牛煦庭、游顥、黃建賓、涂權吉、廖偉翔等36人，鑒於少子化已成國安問題，惟目前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產假八星期恐無法提供婦女產檢及產後休養之需，且不利於鼓勵國人生育。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並增訂受僱滿六個月以上之女工若分娩第二胎，其產假期間薪資以一點二倍發給，受僱未滿六個月女工，以七成發給，其中加發兩成部分，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藉此完善生育環境以鼓勵國人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勞基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制定，其中關於八週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且八週產假為引用民國十八年制定之工廠法，相當於八週產假已有九十五年未調整，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十週以上。例如日本有十四週、新加坡有十六週，澳洲十八週，國際勞工組織亦將勞工產假最低標準調整為十四週，甚至建議可增至十八週。我國產假卻僅有八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n二、此外，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雖政府祭出各項政策期望改善，然我國幼兒出生率仍不斷下降，其中職場壓力為其中一大主因，且僅8週之產假，易使孕婦未能完全恢復，便要重新投入職場，對其負荷過重，影響其生育之意願，亦與我國提高生育率之目的不符。\n三、綜上所述，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修正草案」，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並增訂受僱滿六個月以上之女工若分娩第二胎，其產假期間薪資以一點二倍發給，受僱未滿六個月女工，以七成發給，其中加發兩成部分，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藉此完善生育環境以鼓勵婦女生育。","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55","說明":"一、本法於民國七十三年制定，其中關於八週產假之規定至今未檢討更新，且八週產假為引用民國十八年制定之工廠法，相當於八週產假已有九十五年未調整，揆諸世界各國，產假之規定至少都有十週以上。例如日本有十四週、新加坡有十六週，澳洲十八週，國際勞工組織亦將勞工產假最低標準調整為十四週。我國產假卻僅有八週，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將產假由現行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n\n二、另考量我國少子化問題嚴重，為提高我國年輕夫婦之生育率，爰於第二項增訂女工工作六個月以上者，若其分娩第二胎以上子女，其薪資則以一點二倍計算，若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分娩第二胎以上子女，以七成發給；另增訂第三項規定，分娩第二胎加發之二成工資，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修正":"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n\n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若分娩第二胎以上子女，以一點二倍發給；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若分娩第二胎以上子女，以七成發給。\n\n前項女工分娩第二胎以上子女，加發之二成工資，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0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