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43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1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1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9"],"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50338"},{"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34人","議案狀態":"撤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5","laws":["07107"],"mtime":"2024-09-26T08:52:20+08:00","提案人":["吳思瑤","沈伯洋","黃捷","莊瑞雄","林宜瑾","林楚茵","范雲","郭昱晴","賴瑞隆","張宏陸"],"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36號","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沈伯洋、黃捷、莊瑞雄、林宜瑾、林楚茵、范雲、郭昱晴、賴瑞隆、張宏陸等34人，鑑於我國長期缺乏針對青年政策之系統性盤整，且未納入青年事務為基本國策，實有必要制定「青年基本法」，藉立法定明國策方針，對現有青年政策進行系統性盤整，制定更具前瞻性之青年發展藍圖，形成國家共同重要政策，宣示政府之義務與理念，制定青年事務基本原則、政策方向與施政方針，整合青年事務之政策形成與執行，保障青年學習、居住、婚育、就創業、健康與福利、文化、公共參與權，實踐「青年主流化」目標，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俊憲","林月琴","林淑芬","羅美玲","郭國文","王美惠","陳冠廷","李坤城","洪申翰","陳培瑜","徐富癸","蔡易餘","李昆澤","沈發惠","陳素月","何欣純","賴惠員","黃秀芳","張雅琳","吳沛憶","陳俊宇","許智傑","李柏毅","鍾佳濱"],"對照表":[{"law_id":"07107","law_name":"青年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青年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一、揭櫫本法立法精神及目的。\n\n二、考量青年政策龐雜多元，為補充共同性規範，作為各級政府推展青年事務之指引，爰制定本法。","增訂":"第一條　為保護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n\n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爰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n\n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n\n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n\n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說明":"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使政策制定更為週詳，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青年政策之參與程序，保障青年參與權利，使青年政策、法律及計畫形成過程更為公正與透明，並參採利害關係人意見。","增訂":"第三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律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說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並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改善就業及創業環境，強化青年職涯發展。"},{"說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明定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技術與職業教育應廣為設立、高等教育應予人人平等機會等權利主張，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以協助青年提升技能與創造力。","增訂":"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營造良善之青年教育環境，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說明":"為落實「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說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保障青年身心及生活福利。","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說明":"青年為國家穩定發展與變革創新之動力，擁有經濟獨立與安定生活、提高經濟可及性，為青年經濟自由之基本條件，亦為「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精神，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與穩定之經濟生活。"},{"說明":"「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之福利，文化權亦涉及青年人格發展及創造力，爰訂定本條，揭示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說明":"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及交流，鼓勵開拓國際視野並落實在地行動，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培養青年全球化之技能，促進國際合作，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合作及交流，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說明":"為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政府應積極培育與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政策制定及影響政府體制運作之權利，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說明":"一、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n\n二、為確保青年專責單位之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增訂":"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辦理青年事務。\n\n前項青年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份。"},{"說明":"一、為保障青年事務預算之充裕，爰訂定第一項，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支持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政策所需預算。\n\n二、為因應青年政策需求，增加多元預算管道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訂定第二項，明定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增訂":"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n\n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等相關事項。"},{"說明":"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支持青年並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說明":"一、為建立我國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及指導原則，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一項。\n\n二、為廣納各界意見，研議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爰訂定第二項，明定政府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n\n三、第三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訂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n\n青年政策白皮書及國家青年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並廣納各界意見，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n\n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說明":"一、青年政策推動應建立在以證據與研究為基礎之政策及法規上，為完善基礎資訊，須仰賴精確之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爰於第一項訂定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針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分析、保存、公開及提供。\n\n二、為確保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資料之完整及正確性，爰於第二項訂定各有關機關（構）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有提供之義務，政府對取得之資料應依法規規定保存及利用。","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n\n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說明":"藉由設立區域性之青年支持機構，整合跨部會資源，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促進青年交流和組織合作，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爰訂定本條。","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說明":"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藉由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等資源挹注，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促進青年交流與發展。","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說明":"青年政策之推動涉及跨部會業務，為使青年事務推動有效整合跨部會資源，並賦予政策制定功能及績效目標，建立管考機制，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增訂":"第十九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參與。"},{"說明":"參考教育基本法第十六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六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九條及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等，規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7-16","提案編號":"20委1100143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3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