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43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5/LCEWA01_110105_001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5/LCEWA01_110105_001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會期":"11-01-0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15","2024-03-19"],"會議代碼":"院會-11-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尚未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36-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meet_id":"院會-11-1-5","laws":["04536"],"mtime":"2024-07-10T22:39:10+08:00","提案人":["謝衣鳯"],"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39號","案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基於與德日韓相比，本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加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將加重詐欺罪之刑期，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增訂第一項第五款「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之加重詐欺罪事由，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永康","呂玉玲","林倩綺","牛煦庭","蘇清泉","陳超明","楊瓊瓔","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傅崐萁","吳宗憲","張嘉郡","鄭正鈐","林思銘","邱若華"],"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詐欺罪刑度在國際比較上，韓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千萬韓元；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以犯罪情節嚴重者，得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本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加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若構成加重詐欺罪，理應刑罰應當較一般詐欺罪更為嚴厲。因此，爰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有期徒刑刑期之部分，明定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銜接一般詐欺罪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五、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first_time":"2024-03-15","last_time":"2024-05-27","提案編號":"20委1100143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3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