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4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300835/113430083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1-26,3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24042658"},{"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6-1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6113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33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傅崐萁等41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5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9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41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90000"}],"議案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洪孟楷","羅廷瑋","黃健豪","馬文君","牛煦庭","游顥","廖偉翔","徐巧芯"],"連署人":["翁曉玲","林沛祥","呂玉玲","鄭正鈐","盧縣一","林倩綺","林德福","萬美玲","張嘉郡","陳玉珍","羅智強","廖先翔","林思銘","楊瓊瓔","顏寬恒","邱鎮軍","謝衣鳯"],"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5-02","meet_id":"院會-11-1-6","laws":["01063"],"mtime":"2024-07-10T22:30:1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4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44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黃健豪、馬文君、牛煦庭、游顥、廖偉翔、徐巧芯等25人，有鑑於近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屢次引發廣電媒體爭議，惟目前行政院係擁有通傳會委員之提名與任命權；委員之退場機制亦由行政院院長衡量判斷，立法院難以針對委員績效及適任性進行監督評價。倘若執政黨於立法院所占席次為多數，將弱化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效果，實已違背民意代表監督制衡之職責。為避免執政黨不當影響廣電媒體的運作，造成對言論自由的箝制，通傳會委員提名應採行政黨與行政院共同推薦之方式，並透過政黨依所占立法院席次比例所組成之提名審查會進行審查；為維持多委員制以防止意見獨裁，明定委員會因任期屆滿、本法第六條之情形或其他原因導致未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委員會設置人數，應限制委員會在法定總額補足前不得將議案提付表決。藉由多元組成防止治理管制有特定意識形態之傾向，以維護民主政治、民意監督之精神，爰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063","law_nam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n\n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n\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4","說明":"一、本條酌修第一項；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原第二項移列至第一項、第五項移列至第七項並做內容調整，原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其餘未修正。\n\n二、近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及其成員屢次引發廣電媒體爭議，惟目前行政院係擁有通傳會委員之提名與任命權；委員之退場機制亦由行政院院長衡量判斷，立法院難以針對委員績效及適任性進行監督評價。\n\n三、又執政黨於立法院所占席次為多數，恐造成行政立法意志一體之現象，進而弱化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效果，實已違背民意代表監督制衡之職責。\n\n四、為避免執政黨不當影響廣電媒體的運作，造成對言論自由的箝制。爰針對通傳會委員提名，應採行政院及政黨共同推薦之方式，其中政黨應依立法院所占席次分配名額，並透過政黨依所占立法院席次比例所組成之提名審查會進行審查。藉由多元的組成來防止治理管制有特定意識形態之傾向，以維護民主政治、民意監督之精神。","修正":"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n\n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n\n本會委員應由行政院及政黨按專長領域及實務經驗各推薦七名，其中政黨（團）應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分配名額。推薦名單應交由行政院組成之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n前項審查會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應包含設有大眾傳播或通訊等相關系所支大專院校、通訊傳播產業及非政府組織之專家學者。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月內參酌審查會表決結果提出名單，送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應於收到名單後十五日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以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同意為通過，行政院即任命之。\n委員會應於七位委員任命後之次日就職，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n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n\n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或提任未能通過立法院同意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即應終止不得延任。\n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現行":"第十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n\n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n\n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n\n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n\n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n\n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law_content_id":"01063:01063:2011-12-14-全文修正:10","說明":"一、本條增訂第八項，其餘未修正。\n\n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多委員制機關，而多委員制有防止意見獨裁並兼顧多元性之精神。\n\n三、為避免委員會因任期屆滿、本法第六條之情形或其他原因導致未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委員會設置人數，造成會議決議不符合民主原則及多元精神。爰增訂第八項，限制委員會在法定總額補足前不得將議案提付表決。","修正":"第十條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n\n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該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之。\n\n本會得經委員會議決議，召開分組委員會議。\n\n本會委員應依委員會議決議，按其專長及本會職掌，專業分工督導本會相關會務。\n\n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n\n委員會議審議第三條或第九條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行政命令、行政計畫或行政處分，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節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n\n本會委員有任期屆滿、第六條之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未達本法第四條關於人數之規定，在補足前不得將議案提付表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4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