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64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3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0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賴士葆","顏寬恒"],"連署人":["盧縣一","陳超明","林思銘","黃健豪","林德福","許宇甄","林沛祥","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翁曉玲","吳宗憲","楊瓊瓔","羅智強","魯明哲","馬文君","洪孟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6","laws":["01949"],"mtime":"2024-07-10T22:30: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4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648","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顏寬恒等19人，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間接誘因支持，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另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限度，則建議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十，以回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基層或新進年輕員工的薪資所得偏低現象不滿之改革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於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而言，因經營規模與特性，較無法享受政府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基於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同為當前社會關切課題，且現行本條文第一項所規範之促進企業為員工加薪仍屬間接誘因，為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鼓勵中小企業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水準，我國前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增訂本條文第二項。惟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間接誘因支持，為此爰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另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限度，則建議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十，以回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基層或新進年輕員工的薪資所得偏低現象不滿之改革期待。\n二、從公平與效益面談加薪減稅政策，宜參考新加坡加薪補貼計畫之作法，明定實施的期限，惟參酌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現況，原條文所定僅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期限顯然不足繼續提供企業為員工加薪之誘因，是為兼顧短期試行的方式，並視實施的效果再決定是否延長實施，爰修訂本條文第四項，延長施行期間為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至修正施行前，自仍應適用原條文規定。","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由於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而言，因經營規模與特性，較無法享受政府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基於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同為當前社會關切課題，且現行本條文第一項所規範之促進企業為員工加薪仍屬間接誘因，為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鼓勵中小企業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水準，我國前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增訂本條文第二項。惟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間接誘因支持，為此爰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另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限度則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十，以回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基層或新進年輕員工的薪資所得偏低現象不滿之改革期待。\n\n二、從公平與效益面談加薪減稅政策，宜參考新加坡加薪補貼計畫之作法，明定實施的期限，惟參酌我國中小企業現況，原條文所定僅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期限顯然不足繼續提供企業為員工加薪之誘因，是為兼顧短期試行的方式，並視實施的效果再決定是否延長實施，爰修訂本條文第四項，延長施行期間為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至修正施行前，則仍適用原條文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64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