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66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2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20"},{"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9-3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提案人":["羅明才"],"連署人":["黃建賓","林思銘","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馬文君","鄭正鈐","陳雪生","萬美玲","陳超明","陳玉珍","邱鎮軍","牛煦庭","廖先翔","洪孟楷","陳永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9-30","meet_id":"院會-11-1-6","laws":["04520"],"mtime":"2026-05-18T15:20: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6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661","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鑑於90年代台灣經常性薪資成長多高於通膨率，實質薪資成長顯著。然自民國81年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開放保險業之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並經民國92、96年放寬國外投資法令上限，由20%提高到45%，及歷次修法。是以保險業目前依法海外投資最高可達可運用資金45%之外，加計國際板債券最高可達資金的65.25%，若再加上外幣非投資型保單，最高國外投資可達資金的87.75%。2021年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已降至43.03%，創下歷年最低，資金外流是否導致台灣實質薪資負成長？相關法規允宜檢討，爰擬具「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調降保險業資金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91年台灣通膨率3.6%，而經常性薪資成長高達10.8%，實質薪資增幅近7%；1992年通膨率4.5%，經常性薪資增幅8.5%，實質增幅近4%，1990年代通膨率較如今高出甚多，卻沒有因此讓實質薪資變成負成長。2021年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已降至43.03%，創下歷年最低，換言之，一般領薪水的上班族，並沒有分享到經濟成長的果實。\n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於民國81年增訂，並經民國92、96年修正放寬國外投資法令上限，由20%提高到45%，及歷次修法。是以依法保險業海外投資最高可達可運用資金45%之外，加計國際板債券最高可達資金的65.25%，若再加上外幣非投資型保單，最高國外投資可能達資金的87.75%。\n三、截至2023年第三季，加計國際板債券及外幣保單，壽險業海外投資規模增至22兆1,223億元，創歷史新高；壽險業海外投資規模占可運用資金比達70.1%。\n四、行政院日前通過「桃竹苗大矽谷計劃」，期程為2024年至2027年，預計未來4年可新增6兆產值，就業人口增加14萬人。為促進科技產業轉型與升級，此案提出「深耕在地前瞻技術驅動全產業創新」、「強化深科技新創發展」、「配合在地需求延攬與培育人才」及「優化園區建設構築科技廊帶」等四大策略，預期能帶動更多就業機會及提升員工薪資所得等。而產業發展所需的水電供應、交通、醫療、淨零轉型、員工居住及子女教育等配套措施與建設，在在顯示台灣投資機會良多。爰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調降保險業資金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五。以期引導保險業資金回台投資、建設台灣，帶動科技產業升級，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並提升員工薪資所得等。","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外匯存款。\n\n二、國外有價證券。\n\n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n\n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n\n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n\n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n\n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law_content_id":"04520:04520:2018-05-08-修正:202","說明":"一、鑑於90年代台灣經常性薪資成長多高於通膨率，實質薪資成長顯著。然自民國81年增訂＜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開放保險業之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並經民國92、96年放寬國外投資法令上限，由20%提高到45%，及歷次修法。是以保險業目前依法海外投資最高可達可運用資金45%之外，加計國際板債券最高可達資金的65.25%，若再加上外幣非投資型保單，最高國外投資可達資金的87.75%。2021年我國受僱人員報酬占GDP的比率已降至43.03%，創下歷年最低，資金外流是否導致台灣實質薪資負成長？相關法規允宜檢討。\n\n二、爰提案修正第二項，調降保險業資金依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五。以期引導保險業資金回台投資、建設台灣，帶動科技產業升級，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並提升員工薪資所得等。","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n\n一、外匯存款。\n\n二、國外有價證券。\n\n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n\n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二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n\n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n\n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n\n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n\n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66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