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6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58/1134002158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2158/113400215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0"},{"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12-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2-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12-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83270000"}],"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蘇清泉","徐欣瑩","許宇甄"],"連署人":["王鴻薇","邱若華","羅智強","馬文君","牛煦庭","廖先翔","林思銘","賴士葆","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高金素梅","邱鎮軍","楊瓊瓔","謝龍介","陳永康","翁曉玲","林沛祥","傅崐萁","游顥","林德福"],"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12-17","meet_id":"院會-11-1-6","laws":["01177"],"mtime":"2024-12-17T18:14:2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683號","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徐欣瑩、許宇甄等23人，有鑑於驗票的目的是查驗選舉投票的準確與真實性、選舉是否有舞弊及是否有選務行政的疏失。目前選罷法關於驗票係規定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的差距，有任何科學依據嗎？為什麼是千分之三而非千分之十或是其他？法規顯然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一種政治決定，對於這樣一個政治決定，是否應該考慮的更為廣泛周到，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希冀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真實與公平之立法初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九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n\n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n\n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n\n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n\n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n\n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n\n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n\n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0","說明":"依據當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然此規定，為什麼是千分之三而非千分之十？法規顯然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一種政治決定，對於這樣一個政治決定，是否應該考慮的更為廣泛周到？為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之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爰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明定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修正為千分之十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修正":"第六十九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十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n\n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n\n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n\n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n\n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n\n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n\n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n\n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說明":"一、依據當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然此規定，為什麼是千分之三而非千分之十？法規顯然沒有任何科學依據，而是一種政治決定，對於這樣一個政治決定，是否應該考慮的更為廣泛周到。\n二、為落實並擴大重新驗票機制所追求之真實與公平立法初衷，爰修正第六十九條第一項，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修正為千分之十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提案編號":"20委1100168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6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