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7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06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06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2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4-07-12","2024-07-15","2024-07-16"],"會議代碼":"院會-11-1-2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9人","議案狀態":"撤案","提案人":["陳素月","何欣純","陳冠廷"],"連署人":["林俊憲","王美惠","邱議瑩","徐富癸","張雅琳","鍾佳濱","沈伯洋","邱志偉","許智傑","林楚茵","吳琪銘","陳俊宇","陳秀寳","李坤城","吳思瑤","蔡易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7-16","meet_id":"院會-11-1-6","laws":["01230"],"mtime":"2024-09-26T08:51: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703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703","案由":"本院委員陳素月、何欣純、陳冠廷等19人，鑒於近年物價上漲迅速，導致社會保險年金之實質購買力短期內嚴重下降。儘管現行國民年金法已有每四年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數額之機制，然而若遇上物價快速漲幅之情形，現行法規仍無法妥善照顧國民基本年金之請領者。為解決相關爭議，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以108年物價指數與112年9月做比較，總物價指數上漲已達8%，食物類物價指數更是漲幅達15%，顯見現行調整機制無法反應物價與人民需求，爰修法提高國民基本年金之給付金額。\n二、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調整之。\n三、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六十七條，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並改為每兩年按照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12-02-修正:70","說明":"一、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年攀升，嚴重衝擊民眾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為保障國人經濟安全，爰修法提高國民基本保證年金之給付金額。\n\n二、現行法規僅四年調整一次，對民眾保障明顯不足，故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調整之。\n\n三、為確保領取國民年金者之經濟安全，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兩年一次。","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五千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六千二百元；其後每兩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7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