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83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1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1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40/114240274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402740/1142402740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0"},{"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2"},{"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2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交通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55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翁曉玲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雪生等23人、委員傅崐萁等24人分別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2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83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55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1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4人「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4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3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2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9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衛星廣播電視法刪除第五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7280000"}],"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啓楷","林國成","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5-12-29","meet_id":"院會-11-1-6","laws":["02415"],"mtime":"2025-12-29T18:14:5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3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831","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電視新聞在我國憲政民主體制下扮演關鍵的第四權角色，對我國民主法治之深化與發展發揮深遠之影響力，較諸其他類型之媒體具有更高度之公共性與公益性，實應強化一般人民對於經營新聞節目之業者進行公眾監督，而有必要課予電視新聞業者「公開發行義務」、「股權資訊揭露義務」、「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以促進資訊透明並確保新聞專業自主。爰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n\n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n\n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n\n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n\n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在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再變換成下鏈頻率向地面發射。\n\n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八、購物頻道：指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n\n九、內部控管機制：指含內部控管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品質控管作業流程及節目與廣告製播規範等控管制度。\n\n十、節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成之獨立單元內容。\n\n十一、廣告：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n\n十二、贊助：指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為推廣特定名稱、商標、形象、活動或產品，在不影響節目編輯製作自主或內容呈現之完整情形下，而提供金錢或非金錢之給付。\n\n十三、置入性行銷：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服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3","說明":"一、新增本法用詞定義。\n\n二、配合本法修正強化對電視新聞節目之公眾監督，對於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增設「公開發行義務」、「股權資訊揭露義務」、「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2019年所提出《媒體多元維護與壟斷防制法草案》第二條規定，現行法制體系中，傳統對於「媒體」所涉平面媒體、廣播、電視及頻道事業已於相關廣電及其他法規予以界定，惟在數位匯流下，運用網際網路之訊息傳播樣態及事業極為多元多樣，為使其能涵攝此一事業樣態，爰訂定第二款網際網路媒體之定義，並參酌英國通傳管制機關（Ofcom）於2012年提交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長之「Measuring media plurality」報告，網際網路提供新聞資訊之媒體可得歸納出五種形式，分別為傳統媒體事業在本業以外所延伸提供之網路新聞、新興網路內容供應者、網路新聞之集成者（aggregator）、新媒體形態之媒體服務及搜尋引擎檢索出之新聞內容等態樣。\n\n爰於第九款及第十款增設「新聞及財經頻道」以及「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定義，以資明確。","修正":"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n\n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n\n三、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指直接向訂戶收取費用，利用自有或他人設備，提供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之事業。\n\n四、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自有或向衛星轉頻器經營者租賃轉頻器或頻道，將節目或廣告經由衛星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五、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指利用衛星播送節目或廣告至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之外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n\n六、衛星轉頻器（以下簡稱轉頻器）：指設置在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地面站發射之上鏈信號，再變換成下鏈頻率向地面發射。\n\n七、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指利用衛星以外之方式，以一定頻道名稱之節目或廣告傳送至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之事業。\n\n八、購物頻道：指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n\n九、新聞及財經頻道：指以製播新聞、財經等節目為主要內容之頻道。\n十、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指前款以外經常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n十一、內部控管機制：指含內部控管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品質控管作業流程及節目與廣告製播規範等控管制度。\n\n十二、節目：指依排定次序及時間，由一系列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所組成之獨立單元內容。\n\n十三、廣告：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商品、觀念、服務或形象，所播送之影像、聲音及其相關文字。\n\n十四、贊助：指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為推廣特定名稱、商標、形象、活動或產品，在不影響節目編輯製作自主或內容呈現之完整情形下，而提供金錢或非金錢之給付。\n\n十五、置入性行銷：指為事業、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於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服務或其相關資訊、特徵等之行為。"},{"現行":"第四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n\n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6","說明":"一、修正本條規定。\n\n二、按新聞節目在我國憲政民主體制下扮演關鍵的第四權角色，對我國民主法治之深化與發展發揮深遠之影響力，較諸其他類型之媒體具有更高度之公益性，更應強化一般人民對經營新聞節目之業者進行公眾監督之便利性。參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九條第八項之規定，藉由公開發行機制，以達資本大眾化與財務透明化之目標，爰於第四條就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增訂強制公開發行之義務。","修正":"第四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為限。\n\n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由主管機關定之。\n\n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n\n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證券主管機關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具有高度之公共性，為確保新聞專業自主及促進資訊透明，以利公眾參與監督，爰明定股權資訊揭露義務以及採購、補助與廣告收入來源揭露義務。\n\n三、由於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依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應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其財務資訊揭露義務（例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已有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辦法予以規範，別無於本法重複規定之必要，併予敘明。","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前一年度下列資訊，公開揭露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及該事業之網站：\n\n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n\n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單。\n\n三、事業之股權結構。\n\n四、董監事選任辦法。\n\n五、股東常會、臨時會之議事錄。\n\n六、自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或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取得之採購標案內容與金額以及其他各類補助項目之金額。\n\n七、主要廣告收入來源。\n\n八、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東之投資事業概況。\n\n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現行":"第四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n\n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law_content_id":"02415:02415:2015-12-18-全文修正:55","說明":"一、修正本條規定。\n\n二、配合第四條第四項之增設，爰修正本條第一款之規定，明定違反之罰則。","修正":"第四十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執照：\n\n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及捐助財產總額。"},{"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第十二條之一之增設，爰新增本條規定，明定違反之罰則。","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一　經營新聞及財經頻道或製播新聞節目之頻道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83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