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83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1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1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94/11342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2"],"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514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4-07-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407033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9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國民黨黨團、委員郭國文等1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6人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議瑩等29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及委員王世堅等16人分別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607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3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7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6人「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之二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00000"}],"議案名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啓楷","黃國昌","黃珊珊","吳春城"],"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5-08","meet_id":"院會-11-1-6","laws":["01949"],"mtime":"2025-12-05T16:00: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32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832","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我國中小企業為因應國際淨零碳排、數位科技、AI科技發展趨勢，政府應積極輔導中小企業升級轉型、提升競爭力。且隨著產業發展，也為鼓勵中小企業有誘因給員工加薪，分享收益。預計於2024年5月落日之加薪減稅條款，應該延長，且移除啟動條款。因此為鼓勵企業提升勞動薪資，故增加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減稅比率，提高誘因。且配合目前國家人口組成長年化之社會現況，為鼓勵企業雇用較高齡之員工，新增符合減稅之雇傭勞工年齡，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9","law_nam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1991-01-18-制定:2","說明":"因應淨零碳排，數位科技轉型，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台灣中小企業需政府輔導升級轉型，促進前瞻性、健全發展，爰將升級轉型納入本條立法目的。","修正":"第一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推動相互合作，並輔導其自立成長及升級轉型，以促進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經濟部依據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授權，就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相關事項，訂定「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本條係該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爰予提升為法律位階。\n\n三、目前國內中小企業面臨轉型動能不足之問題，特別需要政府持續提供體質調整及轉型資源，特別是資金的協助取得。爰於第一項明定經濟部得推動之協助措施。\n\n四、第三項前段明定經濟部得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等方式提供前二項協助措施。","修正":"第七條之一　為推動中小企業升級轉型，強化其經濟韌性及競爭力，經濟部應推動下列措施：\n\n一、升級轉型。\n\n二、人才培訓。\n\n三、基礎設施優化。\n\n四、資金協助。\n\n五、其他協助措施。\n\n前項第一款所定升級轉型措施如下：\n\n一、協助中小企業推動低碳化、智慧化。\n\n二、拓展商圈、街區店家、中小企業商機之優化措施。\n\n三、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低碳化與智慧化出口拓銷及推動會展產業節能減碳。\n\n四、推動列管市場及夜市之優化措施。\n\n前二項措施，經濟部得擇定以獎勵、補助、利息補貼、輔導或協助貸款方式為之，並得視個別產業發展及受景氣影響情形，擇定特定產業提供優先或其他客製化優惠輔導或補助。為推動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經濟部應訂定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現行":"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中小企業於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下，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三十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中小企業於本條適用期間，不符合前三項要件，自不符合要件之年度起，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n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經濟景氣指數達一定情形、適用期間、投資額、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不適用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5-12-18-修正:45","說明":"一、增加企業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的減稅額度，增加企業加薪已達成減稅之誘因。\n\n二、刪除啟動條款。\n\n三、為因應目前長年化之社會結構轉換，為鼓勵企業雇傭較年長之勞工，納入四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上之雇傭員工薪資，作為扣除之依據。","修正":"第三十六條之二　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變化，促進國內中小企業投資意願及提升國內就業率，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中小企業達一定投資額，增僱一定人數之員工且提高該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時，得就其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前項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與四十五歲以上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二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第一項員工年齡於六十五歲以上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限度內，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調高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時，得就每年非因法定基本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增加薪資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因增僱員工所致增加之薪資給付金額已適用前二項規定者，不得重複計入。\n\n第一項及第二項增僱員工之對象及人數、企業整體薪資給付總額、基層員工範圍及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計算方式、核定機關、申請應具備之要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以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特參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於第一項規定中小企業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得在投資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為改善中小企業帳務處理狀況，爰將健全會計制度納入抵減項目。\n\n三、第二項規定中小企業當年度前項各款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超過部分得提高抵減之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之四　中小企業得在投資於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n\n一、人才培訓。\n\n二、品牌發展。\n\n三、健全會計制度。\n\n前項各款當年度支出超過前二年度前項各款支出所歸屬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現行":"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law_content_id":"01949:01949:2014-05-20-修正:52","說明":"一、為期明確，爰將現行規定第一項但書移列第二項，並明定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之二所定租稅優惠措施於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屆至，另該次修正。\n\n二、增訂第三項，敘明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有關租稅優惠措施之條文施行期間亦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n\n三、為利於修正後調整中小企業稅法上負擔，俾利中小企業配合所得稅週期制申請適用租稅優惠，爰增訂第四項，敘明本次修正之第三十六條之二回溯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適用，施行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n\n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施行期間，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n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月○日修正之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83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