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8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1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1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6/114430150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1506/114430150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0-2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10163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6"],"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4-36,2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1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12-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12012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3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0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9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2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7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67730000"}],"議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5-11-10","meet_id":"院會-11-1-6","laws":["04692"],"mtime":"2025-12-05T16:00: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37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837","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鑑於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規定，大幅減少已依法審定年金之所得替代率，且連續十年內每年再減少百分之一點五之所得替代率，更規定年金不再隨在職人員薪俸調整。然近年物價飆漲，對退休高齡者影響極為嚴重，為保障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權利，維繫其基本生活品質，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自107年7月1日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已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之所得替代率，最高77.5%、最低45%，且自109年1月1日起每年再減少1.5%，逐年連續減少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2.5%、最低30%，更規定年金自107年7月1日起，與在職人員薪俸調整脫鉤。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其老年生活之義務。然近年來物價飆漲，對退休高齡者影響日趨嚴重，公立學校教職員為國家培育良才，奉獻終生，維繫其基本生活品質實有必要。爰此，提案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將年金重新隨同在職人員薪俸調整，並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對照表":[{"law_id":"04692","law_nam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薪之調整重新計算。","law_content_id":"04692:04692:2017-06-29-制定:44","說明":"一、修正第五項，增訂第六項。\n\n二、國家建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其老年生活之義務。然近年物價持續高漲，對退休高齡者影響甚鉅，為符公平，爰修正第五項，刪除原條文「不再」二字，將年金重新隨同在職薪俸調整。\n\n三、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2.5%、最低30%，為維繫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基本生活。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n\n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n\n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教職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n\n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n\n本條例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條例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n\n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8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