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84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1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1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33/11421003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333/11421003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4-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2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11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660000"}],"議案名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廷瑋","林沛祥","賴士葆","陳永康"],"連署人":["楊瓊瓔","洪孟楷","丁學忠","林思銘","傅崐萁","牛煦庭","吳宗憲","廖偉翔","張智倫","翁曉玲","林德福","李彥秀","黃建賓","葉元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5-04-21","meet_id":"院會-11-1-6","laws":["01655"],"mtime":"2025-04-21T18:14:4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4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849","案由":"本院委員羅廷瑋、林沛祥、賴士葆、陳永康等18人，鑒於人民之生存權為憲法所保障，故國家有維持人民最低生活水準之義務。立法院於民國105年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中第四條第一項明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二項規定：「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以落實憲法保障意旨。自本法施行後，財政部每年均配合主計總處每年公布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課稅額度；然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恐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不符，亦有難因應社會與經濟變動，有違立法意旨之虞。爰擬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修正為「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俾使納稅者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符合社會與經濟現況，以符法制避免爭議，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655","law_nam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n\n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n\n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law_content_id":"01655:01655:2016-12-09-制定:4","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生存權為憲法第十五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民國105年制定並於公布後一年施行，其中第四條第1項明定：「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以落實憲法保障生存權之意旨。\n\n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5年公布後，財政部於106年9月8日公布該法施行細則，並於第三條第3項明定「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本法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財政部並據以每年公告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金額。恐與其法源「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第2項所定為每二年定期檢討不符。為符法制以免爭議，並使納稅者維持最低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標準符合社會與經濟現況，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意旨，爰將第2項中「於每二年定期檢討」修正為「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修正":"第四條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n\n前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應於每年定期公告及檢討。\n\n中央主管機關於公告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時，應一併公布其決定基準及判斷資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84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