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85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14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1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10000"}],"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建賓","李彥秀"],"連署人":["呂玉玲","鄭正鈐","許宇甄","陳永康","謝龍介","林倩綺","邱鎮軍","徐巧芯","盧縣一","游顥","林沛祥","陳玉珍","吳宗憲","牛煦庭","黃仁"],"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4-29","meet_id":"院會-11-1-7","laws":["01946"],"mtime":"2024-07-10T22:24:0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51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851","案由":"本院委員黃建賓、李彥秀等17人，鑒於112年9月22日於屏東科技園區內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生大火，造成10人死亡，其中4名罹難者為消防人員，係因明揚僅提供安全資料表有缺失，造成現場消防人員在不瞭解現況下進行救災導致發生憾事，為強化相關危險物質堆置情況，避免在有不明危安狀態下進行救災，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公布施行，雖歷經三次修正，但仍無法解決工廠危安問題，導致出現重大傷亡。\n二、鑒於明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案造成重大傷亡，顯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危及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為強化針對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爰將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藉由高額罰款督促工廠落實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查核管理，降低救災人員搶救時遇到不明危害之機率。","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　\n\n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明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案，顯見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工安事故，不僅危害廠內勞工及協助救災人員之生命安全，更危及周遭工廠或居民之權益，為強化針對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爰將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移列本條。\n\n三、考量工廠規模大小不同，其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數量多寡不一，且不同工廠間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應受責難程度差距可能甚大，有必要賦予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並強化管就主管機關管制措施制措施，爰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落實工廠對於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查核管理。","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為強化工廠善盡管理資格，爰提高屆期未改善之廠家處罰金額，以此強化廠商自我管理能效。\n\n二本條第七款、第八款有關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及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之危險物品申報義務罰則，已修正移列增訂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規範。\n\n三、第四款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規定，配合該款規範內容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八、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現行":"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說明":"考量本法修正公布後，仍有相關配套措施待規劃，需適當作業期程以為執行，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85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