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185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6/LCEWA01_110106_001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6/LCEWA01_110106_001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520/113420052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會期":"11-01-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2","2024-03-26"],"會議代碼":"院會-11-1-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分別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14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17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5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6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8人「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210000"}],"議案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黃捷"],"連署人":["吳思瑤","郭昱晴","羅美玲","王世堅","陳冠廷","鍾佳濱","林楚茵","莊瑞雄","沈伯洋","李坤城","張雅琳","范雲","吳沛憶","蔡易餘","洪申翰","陳培瑜"],"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2","last_time":"2024-04-29","meet_id":"院會-11-1-6","laws":["01946"],"mtime":"2024-07-10T22:34:3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185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1859","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鑑於近年重大工安事故頻傳，往往造成工廠及周邊人員傷亡、環境污染及財產損失，其原因多出於工廠負責人對於廠內危險物品未善盡申報及督導管理之責，然依據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規定，工廠負責人得獲得一次改善機會而免遭處以罰鍰，致其往往心生僥倖心理，而未如實依規定申報及管理，且部分工廠對於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需要而派員入內調查的情形，竟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之消極作為，為強化工廠負責人申報、督導、管理及接受調查之責，俾利主管機關之稽查管理，避免環境污染及工安事故再度發生，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罰鍰額度，並修正由主管機關逕行處以罰鍰，同時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增訂第二十八條之十四，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工廠負責人未如實辦理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危險物品及申報規定，主管機關逕行處以罰鍰。\n二、修正第三十一條，移除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改以增訂條文第二十八條之十四進行裁罰。\n三、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對於對於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者，逕行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四、修正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施行日。","對照表":[{"law_id":"01946","law_name":"工廠管理輔導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七款及第八款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年多次發生重大工安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及環境污染，究其原因，多是因為現行本法條文中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對於工廠負責人未善盡廠內危險物品之申報、督導、改善之情形，其得以獲得一次改善機會，若未改善才處以一萬至五萬罰鍰，對於工廠負責人之約束力有限，且容易產生僥倖心理，為強化本法對於工廠負責人之督導管理之責，爰增訂本條文。\n\n三、本條文之增訂重點為主管機關未來對於工廠負責人未遵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狀況，應逕行處以罰鍰，並令其改善，且同時提高對於工廠負責人之罰則為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修正":"第二十八條之十四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現行":"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n\n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n\n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0-05-04-全文修正:36","說明":"一、本條文序文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予修正。\n\n二、第七款、第八款有關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已修正移列於第二十八條之十四。\n\n三、第四款配合第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文字，酌予修正。\n\n四、刪除第五款及第六款，改以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予以規範。","修正":"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未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n\n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n\n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n\n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n\n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n\n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n\n六、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現行":"第三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六款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n\n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對於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者，逕行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處罰：\n\n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n\n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現行":"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946:01946:2019-06-27-修正:59","說明":"配合本次條文修正案，修正本法施行日。","修正":"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185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