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1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2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顏寬恒","羅明才","翁曉玲","謝龍介","李彥秀","呂玉玲","王鴻薇","洪孟楷","黃仁","王育敏","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黃珊珊","徐巧芯","林倩綺","萬美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27","meet_id":"院會-11-1-7","laws":["01235"],"mtime":"2024-07-10T22:25:1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13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134","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7人，鑑於現行離島建設條例隨時空環境變遷，部分現行條文已無法充分回應離島建設需求，例如本條例旨在健全離島產業發展，水、電、油氣類等民生建設發展之基礎，卻仍因進口稅費而墊高，或增加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撥補虧損之金額，妨礙離島產業發展，實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n\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12","說明":"一、第一項後段增列將未符合免稅條件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或營業人，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現行稅率減徵百分之二十五以為衡平，並明定實施年限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落實本條例之立法意旨。\n\n二、第二項未修正。\n\n三、按本條例之立法意旨為健全離島產業發展，水、電、油氣類乃建設發展之基礎，本條例所稱離島皆屬資源貧脊或較匱乏之地區，多數開發建設之原料、物料或商品尚仰賴自其他地區購買或自國外進口，運輸成本及進口稅費皆屬離島建設成本較臺灣本島為高之主因。為避免水、電、油氣類、因進口稅費而墊高，或增加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撥補虧損之金額，以及避免修正第二項造成對適用對象之影響，爰增列第三項，解決現行公用事業或公共建設須徵收進口營業稅之問題。\n\n四、增列第四項，明定離島之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減徵十年之年限，授權由行政院視實際情況是否延長，以利推動離島各項建設。","修正":"第十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其未符合免徵營業稅條件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利事業或營業人，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止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現行稅率減徵百分之二十五。\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n\n前二項營業人為公用事業者，其自國外進口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自國外購買專供其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及關稅。\n第一項減免年限屆期前一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1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