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15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7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7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分別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414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09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3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1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10000"}],"議案名稱":"「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林俊憲","李坤城","徐富癸","張雅琳","何欣純","郭昱晴","許智傑","黃捷","李柏毅","陳培瑜","張宏陸","莊瑞雄","洪申翰","陳素月","吳沛憶","蔡易餘","王定宇"],"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4-29","meet_id":"院會-11-1-7","laws":["01121"],"mtime":"2024-07-10T22:26:11+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15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155","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精神，臺灣應保障特殊境遇之弱勢移民，健全移民友善環境；另者，為加強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提升臺灣國際競爭力，爰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涉及外國人部分定明成年年齡，以資明確，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另增訂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者，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七條）\n二、增訂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n三、為避免「有殊勳於我國」之認定爭議，爰增訂殊勳之認定原則應由內政部定之。（修正條文第六條）","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說明":"一、配合民法已將成年年齡調降，又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以求法律規範一致性。\n\n二、新增第二項說明如下：\n\n(一)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七條規定略以，兒童於出生後即應有取得國籍之權利。\n\n(二)承上，惟我國國籍採「屬人主義」，因此若有「父不詳、生母為外國籍但行方不明」之情形，由於該生母外國籍明確，因此該兒少無法被認定為我國國籍，該兒少極有可能成為無國籍之「非本國籍兒童」。","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n\n一、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n二、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現行":"第五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n\n第九條第五項　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另鑑於國際上專業人才競逐日益激烈，且我國為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持續檢討放寬相關法規，如訂修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為吸引優秀外籍人士來臺，增加渠等歸化我國誘因，爰放寬居留年限之規定，惟考量外籍高級專業人才歸化依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無須喪失原有國籍，存在忠誠衝突問題，宜使渠等在我國領域內居留一定期間，以瞭解渠等對我國國家安全無危害，爰參酌法國、英國、新加坡、菲律賓等國立法例，縮短渠等之合法居留年限，渠等如持有我國外僑居留證，並合法居留一定期限，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即可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爰增訂第三款。\n\n二、現行第九條第五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使授權明確，增訂相關授權事項。\n\n三、為避免本條遭具不當目的之人士濫用，另規定不適用本條之情形。","修正":"第五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並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n\n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n內政部為前項第三款歸化許可，得附加附款。未遵守附加之附款者，得廢止其歸化許可。\n第一項第三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要件、審核程序、方式、附款、廢止歸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n六年內曾具有大陸、香港或澳門戶籍之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不適用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現行":"第六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n\n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5-05-20-修正:6","說明":"一、有殊勳於我國者，均係長期在臺居留，於醫療、社會福利、教育等方面持續付出，協助弱勢民眾、原鄉部落或偏鄉地區自立，所作所為皆為社會大眾所稱揚，為感恩渠等對國家、社會之貢獻，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之許可證書免徵規費。為使該免徵規費有明確法律依據，爰增訂第三項。\n\n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n\n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n\n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n第一項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認定原則、應備文件、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現行":"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7","說明":"配合民法已將成年年齡調降，又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以求法律規範一致性。","修正":"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現行":"第九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n\n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n\n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一、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歸化。\n\n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n\n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16-12-09-修正:9","說明":"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另第五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三項，爰予刪除。","修正":"第九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n\n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n\n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n\n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n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n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15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