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16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8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8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200791/113420079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9-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嘉郡等19人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17人及委員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1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9人「農村再生條例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060000"}],"議案名稱":"「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邱議瑩","莊瑞雄","陳俊宇","陳素月"],"連署人":["林楚茵","黃捷","林宜瑾","賴瑞隆","羅美玲","蘇巧慧","張雅琳","李坤城","陳秀寳","王美惠","許智傑","何欣純","吳沛憶"],"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23","meet_id":"院會-11-1-7","laws":["03168"],"mtime":"2024-07-10T22:26:2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164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164","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莊瑞雄、陳俊宇、陳素月等17人，鑒於行政院組織改造農業部及所屬水土保持及農村發展署的成立，允宜就此強化農業部在農業發展地區及農村永續發展的政策規劃執行，加重其職責，積極檢討農村再生基金用罄後，超前佈署修正農村再生條例，完備農村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落實之策略性機制，以回應上開農村變遷發展的迫切治理課題，同時促成農村轉型再發展，強化台灣農村調適能力，以利永續韌性台灣農村目標之早日達成。爰擬具「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氣候變遷、全球暖化的顛覆性環境衝擊，以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行動之國際接軌，並兼顧在地化台灣的發展需要，我國於民國108年完成台灣永續發展目標研議；同時也積極落實推展永續台灣之各項國家政策與施行方案，於民國109年訂頒國土計畫法，並將於民國114年全面落實施行。為此，農業部必須擔負起國土功能分區中，農業發展地區（農一、二、三、四及五範圍土地）的永續發展治理權責，研議並執行農業地區之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其中的農四地區，也就是台灣的主要農村地區範圍，估計有4,271個農村，迫切需要建構農村整體永續發展規劃與政策制度，來強化因應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之制度調適能力，並接軌國土計畫法新國土治理制度的變革施行。\n二、政府對農業發展地區，過去的政策核心主要擺在三農政策，重點集中於農業、農地與農民的照顧。農村發展在政策上經常被忽略，以至於城鄉發展失衡問題嚴峻，轉型發展困難重重。然而，自民國99年以來農村再生條例的實施，已然有了改變，也逐步回應了農村發展課題並取得成果，獲致社會肯定。雖然如此，但近幾年國際環境丕變和極端氣候的新形勢影響，以致台灣農村面臨前所未有的新一波永續發展的挑戰，而益顯脆弱。實際上，農村再生基金實施即將在今年進入最後階段，也很快就會用罄。\n三、透過農村再生條例的修正，來進一步落實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推動農村更新、社區公約與農村韌性發展等政策，不只有其迫切必要及時代意義；更應藉此，一方面無縫接軌國土計畫新治理制度的全面實施，另方面加速推動農村的轉型再發展，強化極端氣候與國際環境丕變的農村調適能力。","對照表":[{"law_id":"03168","law_name":"農村再生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村再生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n\n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n\n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八、管理及總務支出。\n\n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8","說明":"一、為促進農村產業活化及再發展、改善農村生活環境等需要，又考量農村再生基金一千五百億元即將撥充完畢，擬修正增加第一項農村再生基金額度為新臺幣四千五百億元，並分二十年逐年編列預算方式，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n\n二、有關第三項農村再生基金用途，現行條文第二款分列第二款及第三款，並增列第四款，修正說明如下：\n\n(一)為落實農村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政策之推動，明確規範應建立全國層級及縣市層級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即除現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訂直轄市、（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外，未來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之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全面盤點農村發展現況及建立發展方向之指導原則，建立由上而下之計畫引導機制，引導農村資源有秩序之運用與發展，達到資源投入加乘效果，故於第二款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該類業務經費支用項目。\n\n(二)為強化農村發展相關業務推動，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擬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並執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定、審核，同時強化農村土地利用、農宅、生活、生產、生態、文化及景觀空間之規劃、配置、整建、獎勵措施等作為，故將現行第二款有關直轄市、縣（市）擬定之計畫整併於第三款，並增列該類業務費用支出項目。 \n\n(三)農村發展需以農村產業為基礎，有活力有發展之農村產業，始能吸引青年回農，故對於農村農產業活化、以及如何順應產業發展需求調適與轉型，以及相關措施之執行或場域建置等作為，故於第四款增列該類業務費用之支用之項目。 \n\n(四)現行條文第三款至第九款，條次移列至第五款至第十一款，文字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四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修正後，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逐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受贈收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其他收入。\n\n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n\n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擬訂、審核、執行等支出。\n\n三、辦理直轄市、（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與其土地利用、農宅、生活、生產、生態、文化及景觀空間規劃、配置、整建、獎勵措施等支出。\n四、辦理農村農產業活化及其調適轉型措施之規劃、執行、場域建置等支出。\n五、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n\n六、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n\n七、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n\n八、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n\n九、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n\n十、管理及總務支出。\n\n十一、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現行":"第十五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實施農村再生計畫之地區，得依土地使用性質與農村再生計畫，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law_content_id":"03168:03168:2010-07-14-制定:17","說明":"一、為落實農村再生政策方針，明定中央主關機關應以國土計畫基礎、農村土地明智利用原則，同時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村永續發展方向，研擬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以建立農村發展規劃體制及強化全國農村指導功能，爰增訂第一項規定。\n\n二、為落實農村地區整體規劃與利用，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循全國及該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指導原則，盤點所轄地區之農村環境及發展現況，依據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景觀、改善農村整體居住空間及環境、引進農村轉型發展事業等需要，擬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指定實施地區及範圍，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以對接國土計畫及同時維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爰增列農村地區土地利用規劃原則等相關規定，並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移列第二項。\n\n三、為確保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以及因應返鄉從農或移居農村，而有擴大聚落建築用地之需求，明定可運用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定或通盤檢討方式，透過農村規劃引導土地使用原則，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擴大居住空間、同時整合相關部會資源與政策工具投入，完善基礎建設及公共設施，維護重要農業生產資源及景觀環境，促進農業永續長存，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農村再生政策方針，就國土計畫、土地明智利用原則，並因應氣候變遷及農村永續發展，擬定全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n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及該縣（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之指導原則，並就維護農業生產環境與農村景觀、改善農村整體居住空間及環境、引進農村轉型發展事業之需要，依土地使用性質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指定實施地區及範圍，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n為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及農村居住需求，有擴大既有農村建築用地需求者，得併同前項計畫擬訂或通盤檢討處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16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