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18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8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8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2.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1102/113400110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3"}],"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5-08"],"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5-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0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吳沛憶等20人、委員羅智強等25人、委員羅美玲等18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委員吳思瑤等17人、委員李柏毅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28人、委員莊瑞雄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2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蔡易餘等19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9人、委員鍾佳濱等2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陳素月等21人、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鄭正鈐等18人、委員陳培瑜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委員許宇甄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21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建賓等1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素月等22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478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2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76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5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2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1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66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6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1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74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12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95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4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0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2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22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5800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仁"],"連署人":["陳菁徽","邱鎮軍","牛煦庭","涂權吉","陳雪生","馬文君","林沛祥","王育敏","林思銘","羅廷瑋","黃健豪","陳超明","高金素梅","廖先翔","羅智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5-13","meet_id":"院會-11-1-7","laws":["04819"],"mtime":"2024-07-10T22:26:3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189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189","案由":"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仁等19人，有鑑於直轄市及縣市議員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及日趨複雜及多樣，地方民意代表為強化其問政及進行選民服務實有賴其助理之協助，爰對於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之公費助理之聘任彈性及其勞動權益之保障；以及為提升村（里）長之服務量能，酌情提高其工作待遇及意外事故之理賠保障，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肇因時代進步，議員服務型態及其助理之工作內容日趨多元，為使議員用人更具彈性，並兼顧實際服務選民之人力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議會議員之聘用公費助理人數要求，僅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以利議員問政之人力需要。\n\n二、本法於民國八十九年公布施行，明訂補助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聘用公費助理及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迄今已逾24年，期間經濟成長、物價波動、基本工資及軍公教員工待遇多次提升與調整，惟公費助理聘用員額及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卻仍未進行檢討討。如，過往縣（市）議員，若以每月基本工資之待遇遴聘公費助理，得於新台幣八萬元之額度聘用至多3名公費助理。但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7,470元，導致許多縣（市）議員必須自行貼補所短絀之公費助理之費用，爰基於此，特修正直轄市、縣（市）議員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分別調高至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與十六萬元。另，第二項增定議員聘用部分工時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二分之一；另為利吸收人才，刪除第二項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n\n三、第二項後段，移列新增為第三項。明定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及酌給春節慰勞金，並明確規範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提繳部分等相關費用應由議會編列預算支應。\n\n四、參考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明定前二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應比照軍行政院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六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n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等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n\n前二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應比照軍行政院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22-04-15-修正:7","說明":"一、有鑑於村里長工作繁瑣，時常協助政府政令宣導、推行各項政策，於疫情期間又站在第一線協助政府推動防疫工作，每個月雖有4萬5千元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但皆是拿來補助弱勢、紅白帖、村（里）辦公室的支出等，而相關待遇卻已近21年未調整，對於村里長的辛勞，實有必要透過待遇的調整，齊一保障其權益。又考量行政院研議調整111年軍公教待遇，村里長待遇亦應同步納入調整。爰修正第一項，將村里長事務補助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而經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地區」包括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共55個鄉（鎮、市），肇因其行政區幅員遼闊、受限其地勢及交通建設相較落後，以致鄰里服務較為艱辛，亦酌增其事務補助費。\n\n二、村（里）長辦理公務及協助推行政府政令，為體恤其辛勞，爰參照本條例第五條關於民意代表之相關規定，於本條文第三項修正增列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n\n三、村（里）長長年服務鄉梓，遭遇意外事故之情事所在多有，爰應提高其保險保障金額至最高新臺幣壹千萬元，俾利村（里）長因公致傷亡時，其本人及家屬仍可獲得一定程度之理賠保障，以維繫其等往後之經濟需要。\n\n四、為健全全國村（里）長之權益並提升其服務量能，其事務補助費應隨同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但原住民族地區之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五千元。\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春節慰問金、出國考察費及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現行":"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0-01-11-制定:9","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短絀，明定本條例第二項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之年度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修正":"第九條　本條例規定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n\n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春節慰問金及出國考察費之年度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18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