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19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2100934/11321009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6-17"],"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6-26"],"會議代碼":"委員會-11-1-2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思銘等27人、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8人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059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2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6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0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7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29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3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9180000"}],"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黃捷"],"連署人":["王美惠","莊瑞雄","蘇巧慧","沈發惠","張宏陸","林楚茵","賴惠員","郭昱晴","陳素月","徐富癸","許智傑","王世堅","沈伯洋","陳培瑜","吳沛憶","蔡易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6-26","meet_id":"院會-11-1-7","laws":["01521"],"mtime":"2024-07-10T22:26:4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195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195","案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鑒於女性在一生中需花費近十萬元購買生理用品，然女性每月總薪資為男性之81.68%，在現有的不平等薪資結構下，該支出著實增加財務負擔、對於經濟弱勢女性而言，更容易使其暴露於月經貧窮所造成的健康風險之中。為促進女性、以及有月經之多元性別者健康平等、減輕購買生理用品的財務負擔，以符合台灣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CEDAW公約之精神，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女性自初經開始到停經，有將近30多年的時間，意即一生中會經歷約400多次的月經，一個月經週期可能會使用到30至40片衛生棉，換算下來一生需花費近十萬元購買生理用品。然而依據勞動部所公告之「111年薪資及生產力統計性別統計分析」，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男性之81.68%，女性需多工作57.7天才能與男性同酬。在現有的不平等薪資結構之下，每個月在生理用品上的支出著實增加財務負擔。\n二、部分女性為了節省花費，會選擇拉長月經用品的使用時間，然此舉不僅增加生理期不適感，也容易造成長期影響身心健康的疾病。根據南韓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2005年至2015年的統計顯示，南韓貧窮與富有的女性相比，前者陰道感染的比例是後者的1.6倍，顯示經濟弱勢女性更容易暴露於月經貧窮造成的健康風險之中。\n三、根據行政院所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健康、醫療與照護」章節，強調應減少社會文化成因造成的生理與心理健康威脅、推動女性之健康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2條亦指出：「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為符合上開條文之意旨，可透過減（免）生理用品課稅，以減緩女性的財務壓力。\n四、減免生理用品課稅乃為國際性別人權趨勢，包括肯亞、加拿大、美國（部分州）、哥倫比亞、馬來西亞、印度、澳洲、愛爾蘭、德國及英國等國家均已減免生理用品課稅。部分國家則透過經費補助、免費提供月經用品的方式辦理，蘇格蘭於2018年已實施各級學校免費提供生理用品政策，2020年更通過《生理用品免費供應法》，顯現消除月經貧窮已是國際人權政策趨勢。\n五、為提升對女性、有月經之多元性別者權益保障、減緩其財務負擔，爰於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明列月經生理用品免營業稅。","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15","說明":"一、新增第三十三款。其餘款項未修正。\n\n二、在現行薪資男女不平等的現狀下，女性受僱員工每人每月總薪資為男性之81.68%，女性需多工作57.7天才能與男性同酬。女性每個月在生理用品上的支出著實增加財務負擔，加上身體上的諸多不便，可能會讓女性落入交織性弱勢的處境中。\n\n三、為符合行政院所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精神，爰擬具本修正草案，減（免）生理用品課稅，以減緩女性及有月經多元性別者的財務壓力、保障其健康權及平等權。\n\n四、有鑒於月經生理用品種類多元、持續推陳出新，故品項清單交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八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n\n一、出售之土地。\n\n二、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n\n三、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n\n四、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n\n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n\n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n\n七、（刪除）\n\n八、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九、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通訊社、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通訊稿、廣告、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n\n十、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n\n十一、農會、漁會、工會、商業會、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漁會、合作社、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n\n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n\n十三、政府機構、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四、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五、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n\n十六、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n\n十七、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n\n十八、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n\n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n\n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n\n二十一、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n\n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n\n二十三、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勞工保險、學生保險、農、漁民保險、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n\n二十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n\n二十五、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n\n二十六、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n\n二十七、肥料、農業、畜牧用藥、農耕用之機器設備、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電。\n\n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n\n二十九、銀行業總、分行往來之利息、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n\n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n\n三十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n\n三十二、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公司債、金融債券、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n\n三十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月經生理用品。\n\n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19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