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022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7/LCEWA01_110107_0009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07/LCEWA01_110107_0009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34000904/113400090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會期":"11-01-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4-03-29","2024-04-02"],"會議代碼":"院會-11-1-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4-04-25"],"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4-04-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1-15-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委員林宜瑾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莊瑞雄等17人、委員鍾佳濱等16人分別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8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分別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捷等20人擬具「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美玲等18人及委員陳培瑜等18人分別擬具「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04146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09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21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1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39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6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8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國籍法第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1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4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20人「國籍法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4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8人「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2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8人「國籍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8710000"}],"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沛憶","莊瑞雄"],"連署人":["林俊憲","陳培瑜","何欣純","黃秀芳","郭昱晴","張雅琳","羅美玲","王美惠","蔡易餘","林月琴","黃捷","徐富癸","李柏毅","陳秀寳","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1,"first_time":"2024-03-29","last_time":"2024-04-29","meet_id":"院會-11-1-7","laws":["01121"],"mtime":"2024-07-10T22:26: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2208號","提案編號":"20委11002208","案由":"本院委員吳沛憶、莊瑞雄等17人，為使非本國籍或無國籍之遭遺棄兒童及少年能取得國籍以保障其生存、發展之權利，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保障「兒童有與生俱來之生命權」，締約國並應「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之生存及發展」。第7條則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之權利」。\n二、查現於我國境內有部分兒童及少年：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之外國人、生母之原屬國不認定該名兒少為該國人，致使此類兒少在遭遺棄同時又無法取得國籍。此類無依兒少雖可認定為無國籍，但在不具我國籍下，對其之權利保障將難以周延。\n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兒童權利公約》為政府應遵循之義務。故為保障前開所述遭遺棄兒童及少年之權益，讓其能在沒有生父母照料下，不致又被國家及法律所拋棄，故擬修正本法之第四條，使此類兒童能取得國籍，藉此保障其生存及發展。","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說明":"一、查我國現行規範，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以及內政部訂定之「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少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流程」，當兒童及少年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由內政部請外交部轉駐外館處協助向該生母之原屬國或請內政部移民署協尋生母，如經協尋無法找到生母且生母原屬國不認該兒少具有該國國籍者，或逾3個月無回應，內政部將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認定該名兒少為無國籍人。\n\n二、然僅止於認定為無國籍人，未能滿足《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所定「取得國籍之權利」，進而無法透過政府之力量給予權利保障，以滿足《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所定之「生命權」以及對「生存及發展」之保障。\n\n三、此類兒少因遭父母遺棄，獨立生存極為艱難，方會交由社福主管機關或社福機構監護。故擬修改本條第二項，使其能取得國籍，使其生存及發展能或法律之保障，並滿足我國應《兒童權利公約》所生之責任。","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n\n一、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n二、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22080000/details"}